发布时间:2025-05-11 热度:
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监督制度
根据监管主体与上市公司的隶属关系,上市公司的监督可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其中,内部监督主要是指内部审计监督;外部监督主要是指国家部门监督和会计师事务所监督。国家部门监督的主体主要包括财政部门、证券监督部门、税务部门、银行等金融机构。笔者认为,在上市公司的监督体系中,应将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改为社会监督,使其与国家部门的监督平行。同时,社会监督不仅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还包括公众的监督。
内部审计监督是上市公司监督的第一道防线,在整个上市公司的监督体系中发挥着关键作用。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审计监督仍相当薄弱。为了提高内部审计监督的质量,除了改革会计人员管理制度外,公司管理部门还必须高度重视内部审计监督。如果这些问题能够得到妥善解决,内部审计监督肯定会得到加强,并发挥应有的作用。
财政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应当从两个方面加强监督:一是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严格控制上市公司的入市,坚决杜绝非法公司上市,从源头上堵塞合法外包装下非法公司的上市渠道。其次,公司上市后,财政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还必须遵守《证券法》、《股票发行交易暂行条例》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对上市公司的具体行为进行有效监督;税务机关主要依照税法对上市公司的纳税申报和纳税进行监督。在监督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会计利润的调整和所得税计算方法的选择是否合法;银行等金融机构主要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对上市公司银行存款账户和各类专项资金的合法使用进行监督,特别是大额支票支出的审批程序是否齐全,有效保障上市公司资金的安全和资金使用的合法性。
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主要是注册会计师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对上市公司编制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公平性和一致性发表适当的审计意见。审查的重点是上市公司是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是否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的要求正确披露相关信息。
公众监督主要是指上述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对上市公司的监督。《会计法》第三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行为。”该规定明确规定,公众有权举报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所有会计主体的违法行为。举报权是监督权的一种行使形式。作者认为,中国证监会可以在几个指定的大型网站上设立主页,让公众在主页上评论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同时,在中国证监会设立专门机构,收集这些信息,加强对公众反映强烈、违规可能性大的上市公司的审查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