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5-09 热度:
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现状
1、社会中介机构和风险投资网络并不完善。由于风险资本投资中小型科技企业需要评估一些技术和财务指标,因此在风险投资活动中更加关注信息。因此,在风险投资项目、风险基金和股权之间,必须有专门的组织或机构来提供大量的中介信息和中介服务。目前,我国风险投资中介服务机构尚未真正形成,这些机构的缺乏对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形成了一定的限制。例如,许多风险投资机构经常面临投资项目信息不足和信息披露机制效率低下,导致风险投资项目评估成本过高。同时,我国仍缺乏大量的风险投资网络,无法很好地沟通信息。
2、缺乏专业人员。虽然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一直在进行风险投资。但最近一轮的风险投资热也是几年前开始的。由于我国风险投资起步较晚,投资经验不足,大多数投资者没有专业知识,我国当前风险投资行业严重缺乏真正意义上的风险投资者和战略投资者。这种情况一方面导致风险投资领域过于集中,风险投资机构的短期行为加剧;另一方面,大量具有投资价值的中小型技术企业可能被忽视,并没有真正发挥风险投资的作用。
3、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我国一些涉及风险投资的法律法规,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然而,这些法律法规在制定时大多没有考虑到风险投资行业,但有些条款似乎已经成为制约风险投资发展的障碍。应当注意的是,与风险投资发展密切相关的风险资本形成机制、风险资本运行机制、风险资本与中小科技企业的结合机制和风险资本退出机制都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保护。目前,我国在这些方面的立法相当不完善,有的甚至是空白。就法律环境而言,这不利于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
4、政策支持不够。与风险投资相对发达的国家相比,虽然政府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出台了很多相关政策,但在风险投资活动方面,几乎没有实质性的优惠政策。我国目前的税收政策不利于风险投资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在风险投资收益的征税、风险投资者的地位、国家作为所有者对国有风险投资公司的监督管理等方面,没有考虑风险投资的高风险特征,采取必要的保护政策,被视为普通金融公司或工业公司,使得风险投资活动难以有所作为。
5、投资主体结构单一。现有数十家风险投资公司或风险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基本由各级财政安排,或“私人政府援助”,尚未建立向社会筹集资金的机制。政府投资约占总投资的80%,渠道单一,资金规模小,民间资金不能动员,风险由政府承担,限制了其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作用,增加了国内风险资本的风险。
6、退出渠道不完善。由于中国主板市场上市“门槛”过高,中小科技企业基本被拒之门外。此外,中国创业板尚未成立,严重限制了风险投资的顺利退出,阻碍了风险投资的滚动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