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10-20 热度:
在当前公允价值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转换的会计处理
例1:2015年3月25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经营租赁协议,将原自用办公楼租给B公司。租赁开始日期为2015年4月1日,租赁期为1年。办公楼的原值为6 315万元,预计净残值为315万元,预计使用寿命为20年,已提折旧1 200万元,符合税法规定。A公司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转换日办公楼的公允价值为5 500万元。2015年12月31日,办公楼的公允r值为5 600万元。2016年3月31日租期结束,A公司因扩大规模,将办公楼收回后自用,当日公允价值为 5 700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1.2015年4月1日为转换日,会计处理如下: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55 000 000
累计折旧 12 000 000
贷款:固定资产 63 150 000
其他综合收益 3 850 000
2.2015年12月31日,投资性房地产按公允价值模式计量,会计处理如下:
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变化 1 000 000
贷款: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 000 000
由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房屋、建筑物只能分期扣除,因此需要对厂房进行纳税调整,确认递延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厂房每年可扣除折旧金额=(6) 315-315)÷2015年4月至12月可扣除折旧金额=300元÷12×9=225(万元)315-1 200-225=4890(万元) 600万元,应纳税暂时差异为710万元(510万元) 600-4890)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177.5万元(7100)×其中96.25万元(385)×25%)计入“其他综合收入”,其余81.25万元计入“所得税费用”。会计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 812 500
其他综合收益 962 500
贷款:递延所得税负债 1 775 000
3.2016年3月31日,投资性房地产转化为固定资产,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5 7 000 000
贷款: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5 5 000 000
――公允价值的变化 1 000 000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 000 000
转换后,在会计处理中,厂房应按新的入账价值5 700万元重新计算年折旧金额,企业所得税法允许的年折旧金额仍为300万元,因此每年年底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确认递延所得税。
例2:接下来,如果2016年3月31日租期结束,甲公司以5016年3月31日租期结束,厂房收回后以700万元的价格出售,全部收到款项,不考虑出售的相关税费。会计处理如下:
1.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57 000 000
贷款:其他业务收入 57 000 000
2.结转成本:
借款:其他业务成本 51 150 000
其他综合收益 3 850 000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 000 000
贷款: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55 000 000
――公允价值的变化 1 000 000
3.转回递延所得税负债:
借款:递延所得税负债 1 775 000
贷款:其他综合收入 962 500
所得税费用 812 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