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6-16 热度:
影响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因素及其披露比较
(1)影响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因素 我国内部审计的具体标准没有列出可能损害内部审计机构独立性的因素或情况,也没有说明损害发生后如何披露和处理。但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活动前主动评估其客观性,一般可采取以下步骤:识别可能损害客观性的因素;评估各种因素的严重性;再次向审计项目负责人或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报告,采取措施减少这些因素的影响;最后向股东大会或最高管理层报告相关客观损害。同时,我国内部审计的具体标准提出了可能损害客观性的形式:内部审计人员审计和评价其以往的业务活动和内部控制;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公司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公司管理层有密切的私人关系;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公司有长期合作关系;内部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公司或其管理层有文化、种族或性别歧视;内部审计人员对审计项目有意见;内部审计人员承受机构内外的压力;内部审计范围有限。一旦内部审计人员识别出可能损害客观性的因素,他们应该评估各种因素的严重性,并考虑是否有措施减少其影响。当发现严重影响客观性的因素时,应及时向审计项目负责人或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报告客观性损害。客观性受到严重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股东大会最管理层报告披露客观性损害的具体情况。国际内部审计实践标准以特征标准的形式作出强制性规定:无论独立性或客观性是表面损害还是实际损害,损害的具体情况都应向有关方披露,公布的特点取决于损害的具体情况。损害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形式包括:内部审计师应避免评估其以前负责的实际操作工作,如果审计师为其上一年的经营活动提供担保服务,客观性也会受到损害;为审计执行主管负责的工作提供担保服务时,应由不同于内部审计活动以外的相关方进行监督;内部审计师可以提供与以前负责的工作相关的咨询服务;当内部审计师本人可能损害所需咨询服务的独立性时,内部审计师应在接受工作前向客户说明原因。为了给内部审计师提供更具体的指导意见,国际内部审计准则的实际公告还进一步解释了一些损害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形式,并给出了应对策略,旨在帮助内部审计师做出合理的判断。
(二)内部审计独立性披露 一旦发生独立性或客观性损害,国际内部审计实践标准应予以披露。实际公告提供以下公告方式:发生或者经合理推断可能发生利益冲突和偏见的,内部审计师应当向审计执行主管报告,审计执行主管应当再次指派审计师;审计范围边界是内部审计部门的限制,阻碍审计部门实现其目标和计划。审计范围的界限可以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审计范围,使内部审计人员在内部审计活动中接触到与审计业务相关的记录、人员和实物资产。经批准的审计工作项目计划和必要审计程序的实施,经批准人员配备的规划和财务计划受到限制,审计范围的界限及其潜在影响应以书面形式向股东大会、审计委员会或其他治理机构报告;审计执行主管需要考虑向股东大会、审计委员会或其他治理机构报告并通过的范围界限,再次向报告是否合适。如果机构、委员会、高级管理层或其他方面发生变化,可能特别需要报告。由此可见,中外内部审计准则对损害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形式及其公布的规定也存在诸多差异。类似主要体现在:两者都总结了损害内部审计师客观性的形式,认为一旦发生独立性或客观性损害,应向有关方报告或披露。差异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损害内部审计独立性或客观性的实际形式不同。中国的内部审计准则只是一个简单的描述,国际内部审计实践准则不仅列出了相关形式,而且详细解释并提供指导意见,更可执行;二是如何披露损害形式,具体的内部审计准则只是一般提出:当发现严重影响客观性的因素时,内部审计人员应及时向审计项目负责人或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报告客观损害。在客观性严重影响的情况下,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及时向股东大会或最高管理层报告披露客观性损害的具体情况。这既没有说明区分客观损害水平的标准,也没有说明哪种损害形式应该向审计项目负责人报告,哪种损害形式应该向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报告,哪种损害形式应该向股东大会或最高管理层报告,哪种方式报告,太抽象,不利于内部审计人员的操作。国际内部审计实践标准提出的披露对象包括审计执行主管、审计委员会、股东大会或其他治理结构,公布水平明显较高。这是因为海外内部审计机构一般属于股东会或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具有很高的组织地位和权威性。此外,国际内部审计实践标准还明确提出哪种形式应向审计执行主管报告,哪种形式应进一步向审计委员会、股东大会或其他治理结构报告,报告应采用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