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2-27 热度:
政府绩效审计的实施是实施政府绩效管理的需要。一方面,政府绩效审计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政府绩效管理为绩效审计的实施提供了制度保障。如何保证绩效审计的质量,使绩效审计发挥政府公共活动的“免疫能力”值得探讨。本文提出了绩效审计问责机制的建立,以便进行研究。
绩效审计问责制度框架
(1)绩效审计问责制的内涵
问责是指问责主体对其管理结构中责任单位未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核实后要求责任单位承担负面后果的责任追究制度。问责是对不整改不当行为的处罚。政府绩效审计问责机制通过政府审计审计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发生的经济事项,然后系统地确保审计中存在的问题的权责平等,从而调查各级机关及其公务员对其职责负责的机制。政府绩效审计的问责机构是行政部门、纪检部门和司法机关,问责对象是责任单位。
(2)绩效审计问责制的前提是审计结论公开
政府绩效审计结果的披露,是指政府绩效审计机构依法向公众公布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绩效审计问责制度的前提是绩效审计结果的披露。政府绩效审计结果的公布直接关系到审计活动是否完成了最初的审计目标。绩效审计报告披露的对象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主管机构、监督部门和公众。但今天的绩效审计研究是按照授权委托和信息不对称的原则进行的,对审计评价报告的披露和应用不太重视,直接导致审计结论与公众缺乏互动。
信任和关系契约被称为公共治理的关键机制,公众参与是国家公共管理改革的必然要求。绩效审计结果作为项目的评价结果,是政府行政透明度的内在要求。绩效审计报告是绩效审计问责主体实施行政问责的依据,使行政问责成为合理的政府行为。行政问责主要是让责任单位认识错误,防止渎职分析,确保绩效目标的实现。因此,公开绩效审计报告为绩效审计问责提供了依据,共同目的是提高绩效审计质量,实现绩效审计目标,监督政府机构履行政府职责。
(3)绩效审计问责制度的保证在于审计法律的完善
制约公共权力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是问责制。如果问责制度不完善,落实不到位,审计公布的问题就不会得到有效处理,公民会对绩效审计的效果提出异议。通过制定政府审计问责法,可以使审计问责的法律依据更加明确,实现绩效审计问责制度的保障。
首先,比较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加强两者的匹配,建立上下级联动协调的法律法规,全面实现绩效审计问责的法律保障。其次,在政府绩效审计问责专项法律建设中,需要强调审计问责的相关细节,如对问责主体和问责目标作出具体规定,制定“审计公告”―权责清晰―规范问责―合理追究―问责公示制度。最后,除了绩效审计问责的专门法律外,还要完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和制度安排,为政府绩效审计问责创造全面保障。完善的政策制度包括规范新闻舆论监督制度、提高公职人员行政能力监督制度、透明化政府绩效审计问责社会公示机制、开拓公众秘密举报渠道。
分析数据
为了提高政府公共建设项目的审计质量,实现政府绩效审计的经济、效率和质量绩效审计目标,责任单位(项目主管单位)需要认真听取审计意见,纠正绩效审计中指出的不足。目前,对责任单位不实施整改的处罚不大,应增加舆论监督,向问责机构敲响履行职责的警钟,使问责机构实施问责措施,确保责任机构更好地实施整改,提高政府公共建设项目的审计质量。降低问责成本将提高责任单位实施审计意见的整改,另一方面也促进了审计问责机制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