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11-05 热度:
关联方交易审计及相关概念失败
1.关联方的定义
顾名思义,关联方是指有联系的双方或多方。长期以来,关联方很难界定行业内大多数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定义,如果关联方被定义为一个企业可以控制或共同控制其他企业,或者对另一个企业有重大影响,双方属于关联方的范畴。控制是指企业可以在其他企业的财务、经营活动和重大事项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并在此基础上从企业的日常购销活动中获得利益;共同控制通常发生在合资合同中。根据合同规定,企业双方可以共同决定第三方合资企业的经济业务,但该权利仅存在于与经营活动相关领域的决策中,需要另一个共同控制企业的同意;重大影响是一家公司可以参与另一家公司的财务、经营活动和重大事项的决策,但与控制和共同控制不同,不能单独或与其他公司共同决定。因此,在注册会计师教科书中,对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有一个大致的持股比例:一般认为控股比例达到50%以上构成控制关系,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控股比例一般在20%-50%之间。由于实际工作中具体情况不同,难以确定界限。
如果上市公司想通过关联方实现财务欺诈的目的,他们通常在设立关联方时采取隐蔽的方式,选择不披露关联方。利用隐瞒的关联方转移资金、担保等重大经济活动,达到欺诈的目的。因此,在许多研究中,关联方的定义坚持“本质重于形式”的观点,认为关联方的定义不应简单地基于股权比例的持有数量,而应从本质上分析是否有决策权和决策权的大小。审计人员在实践中使用这一原则,以更好地识别关联方及其交易。
2.关联方交易的定义
简单地说,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的交流活动。同样,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认定为关联方之间的有偿或免费资源、劳动和义务交流活动。学者们都认为,关联方交易不应该完全否认,而应该从利弊双方的角度来看待。一方面,关联方交易可以简化企业之间的交易形式,降低企业之间的交易成本,为当今市场发达的企业之间的资源转移提供了便利,使企业在同行市场中具有足够的优势。另一方面,由于其多样性和复杂性,关联方交易很容易被上市公司作为欺诈工具使用,通过隐瞒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占用关联方资金、虚构关联方交易来实现相应的目的。因此,审计人员很难找到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关联方交易的隐蔽性是审计人员的难点。
3.审计失败
审计失败是指审计工作中因不遵守审计工作准则而发表不当的审计意见。审计失败与经营失败无关。前者是审计主体在审计中自身执业行为缺陷造成的,其后果往往是形成错误的审计意见;后者主要表现为审计对象管理不善导致企业巨额亏损,其后果主要是审计对象无法继续经营。
目前,学者认识到审计失败的定义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广义的审计失败,即无论注册会计师如何执行审计过程,只要注册会计师的最终结果是不恰当的审计意见,就是审计失败;另一种是狭义的审计失败,即首先考虑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是否遵守审计工作标准,在不严格遵守审计工作标准的前提下发布不当的审计意见。两者的主要区别是,前者只考虑审计结果,后者不仅考虑审计结果,而且更关注其审计过程。
笔者认为,审计失败应采用狭义的观点。在研究审计失败时,要注意审计结果和相应的审计过程。
4.关联方交易审计失败
根据之前的讨论,这里作者对关联方交易审计失败的定义——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上市企业关联方及其交易审计时,没有严格遵守相关审计工作标准,导致公司财务报表关于关联关系及其交易错误、遗漏,最终发表了错误类型的审计意见。主要有以下类型。
(1)未发现非公允关联方交易。非公允关联交易。
易包括上市企业虚构关联交易,利用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活动,实现操纵报表的目的。公平和非公平主要从交易目的、交易价格和交易形式来判断。如果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没有发现或判断这些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很容易出现审计失败。
(2)上市公司未及时、完整、准确披露的关联方
与关联方进行交易。由于上市公司隐瞒设立或隐瞒关联方或关联方的交易,不披露的主要目的是操纵财务报表,进行财务欺诈。注册会计师很难发现这些隐藏的关联方或关联方交易,对公司的关联关系没有准确的理解,导致相关审计判断错误,容易出现审计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