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11-02 热度:
内部控制评价标准可以从企业管理和控制目标开始,也可以从内部控制要素开始,但无论如何,可以分为一般标准和具体标准两部分,一般标准以具体标准为基础,也是具体标准的升华,两者互补,不可或缺,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一般标准包括三个方面: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具体标准由内部控制要素评价标准和操作水平评价标准组成。要素评价标准可分为控制环境、风险评价、控制活动、信息沟通、监督五个方面;运营水平评价标准复杂,不能耗尽,以生产企业为例,分为销售业务周期、采购业务周期、生产业务周期、薪酬业务周期、金融业务周期五个业务周期。在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标准中,要素评价标准以作业水平评价标准为基础。确切地说,作业水平评价标准主要是控制活动要素评价标准的细化,企业控制活动要素的评价应以作业水平评价为基础和前提。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他内部控制要素不反映在企业的业务活动中,相反,在操作水平评估中涉及其他内部控制要素,如控制环境和风险评估要素渗透到业务活动中,控制活动的质量也反映了信息、沟通和监督的好坏。本章以下部分将详细阐述内部控制评价标准体系。
内部控制评价一般标准
内部控制评价的一般标准是指应用于内部控制评价各方面的标准,即内部控制系统整体运行应遵循和实现的目标。正如我国注册会计师执行报表审计的目的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平性和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致性发表审计意见一样,在执行内部控制评价业务时也应该有明确的目标。结合现有的研究成果和法律法规,笔者认为注册会计师执行内部控制评价业务的目标应该是对被评价企业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即内部控制评价的一般标准是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1)内部控制的完整性
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包括两层含义:一方面是指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设置的内部控制;另一方面,是指对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自始至终控制。完整性是内部控制评价的一般标准之一,也是其他一般标准的基础。如果不能达到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就不可能谈论内部控制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完整性标准还要求对内部控制进行不同方法的评价,可以呈现系统性。例如,从资源利用的角度来看,应建立人力资源控制系统、物力资源控制系统、财力资源控制系统和信息资源控制系统。从业务环节来看,应有供应环节控制系统、生产环节控制系统和销售环节控制系统。
了解内部控制的完整性,也意识到内部控制本身并不是一个单独的管理系统或管理活动,也不是所有管理系统或管理活动的综合体,当然,它不仅仅是一种管理手段、方法或所有管理手段和方法的总和。事实上,它本质上是一个发现、解决、发现和解决新问题的循环过程。
在判断内部控制的完整性时,注册会计师还应考虑业务规模和业务复杂性的影响。一般来说,业务规模越大,业务复杂性越高,对内部控制完整性的要求就越高。此外,在评价内部控制的完整性时,还应充分注意企业控制环境的影响。企业管理部门对内部控制及其重要性的态度和理解都包含在内部控制的完整性中。
(2)内部控制的合理性
内部控制的合理性还包括两个含义:一是内部控制设计和实施的适用性;二是内部控制设计和实施的经济性。在满足完整性的主要标准后,合理性是对内部控制的更深层次的要求。如果内部控制不完整,则不可能谈论合理性和有效性。同样,如果只追求各种内部控制措施和方法,忽视设计和实施的适用性和经济性,结果只能完全偏离实施内部控制的初衷,甚至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有效性也成为胡说八道。
在评价内部控制的合理性时,适用性是第一位的。是指企业建立的内部控制体系,以适应企业的特点和要求。由于组织规模、交易性质、经济技术条件、人员素质等方面的差异,各行业和企业需要制定不同特点的内部控制,复制其他企业是不可行的。对于特定企业,评价内部控制的适用性应注意以下内容:控制点设置是否合理;是否安排过多或不必要的控制点;控制环节是否建立在每个需要控制的地方;控制功能是否划分清楚;人员之间的分工和约束是否合适,即分工不能太详细,可以发挥相互约束的作用。
然而,内部控制的适用性应该受到经济的限制。内部控制的最终目的是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减少低效率和投资浪费。因此,内部控制的制定应以成本效益原则为指导。一方面,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应重点,对企业经济活动有重要影响的部门和环节应实施强有力的控制;另一方面,内部控制成本与经济效益的比例应适当,即内部控制成本不能超过效益,否则收益大于损失。
(3)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也有两层含义:一是企业内部控制政策措施不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二是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设计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能够实施和发挥作用,实现提高经营效率、提供可靠财务报告、遵守法律法规的合理保障目标。有效性是内部控制的本质。如果内部控制系统不能实现“有效控制”,本质上就没有内部控制系统。在内部控制评价的三个一般标准中,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是基于其完整性和合理性,而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和合理性是基于其有效性。如果没有完整性和合理性,就不可能谈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同样,如果没有有效性,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和合理性就会失去基本意义。
在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时,第一层含义是不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前提。只有满足这一点,才能考虑其执行效果。第二层含义是企业的根本性,也是企业的目标。如果只满足合法合规的前提,但在实践中根本不执行或达不到预期效果,内部控制相当于不存在。
有效性要求内部控制系统能够有效地防止错误和缺点的发生,并产生效率和效率。这不仅要求内部控制总体上是有效的,而且要求具体的系统有明确的目的,并发挥自己的作用。因此,内部控制系统应相互协调,不得忽视一个,相互矛盾,不仅要有限制作用,而且要有协调机制,有利于整体功能的发挥。控制应适度,过于严格会使管理活动失去活力,影响员工的积极性;过宽会导致运行机制障碍,无法达到控制目的。任何系统都应有利于管理者和员工的理解和实施,因此应简洁、方便、实用。
以上三个标准属于评价内部控制的一般标准。这些标准的结合,本质上是对被审查企业的内部控制发表评价意见,或者是否允许对企业管理部门出具的内部控制声明发表意见,因为管理部门应当确定企业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