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5-22 热度:
循环经济发展中的法律和利益因素
通过立法促进废物回收和综合利用是国际社会的普遍做法。德国于1991年和1996年颁布了《包装废物处理法》和《循环经济与废物管理法》,规定废物处理的顺序是尽量减少其产生,然后是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置。德国法律规定,自1995年7月1日起,玻璃、马口铁、铝、纸板、塑料等包装材料的回收率应达到80%。欧盟和北美国家也制定了鼓励废物或副产品回收和绿色包装的法律,并提出了包装废物回收、再利用或再利用的具体目标。法国建议2003年85%的包装材料应该回收利用。奥地利法规要求80%的回收包装材料必须回收或再利用。欧盟规定,到2003年,报废汽车的回收率将达到85%。可见,法律是废物回收和综合利用的重要依据。
为建立循环社会,日本于2000年前后颁布了《促进建立循环社会基本法》、资源有效利用法(修订)、《固体废物管理法(修订)》、《建筑材料回收法》、《食品回收法》、《绿色消费法》等法律,以及原《容器包装回收法》、《家用电器回收法》构成了建立循环社会的法律框架。在《促进循环社会基本法》中,日本将“循环社会”定义为自然资源消耗最少、环境压力最小的社会;将可用但未使用的“垃圾”定义为“可再生资源”,要求其回收利用;垃圾管理顺序如下:减少产量→再利用→回收→能量利用→安全处置;明确政府、地方主管、企业和公众的责任,鼓励大家努力建立循环社会;增加企业的“生产者责任”,对产品从生产到最终处理的全过程负责;政府将制定“促进循环社会建设的基本规则”;还提出了促进循环社会的措施,并对污染企业征收环境补偿费。
企业在废旧物资回收和资源综合利用中产生利润,是循环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企业是经济发展的主体。没有企业的积极性和行动,循环经济的发展只能口头上停留,不能产生实际效果。接下来,我们仍然以凯隆堡生态工业园区为例,说明经济联系如何将园区内不同的企业联系起来。企业经营的最大目的是获得最大的利润。制药厂之所以选择用电厂的蒸汽而不是自己生产,是因为用后者的蒸汽更省钱。1982年,经过可行性研究,制药厂锅炉改造选择了最经济的供热方式,即使用电厂的蒸汽。从电厂获得蒸汽,只需铺设两英里长的供气管道,相当于制药厂两年的内部改造投资。同样,石膏板厂用电厂脱硫产生的石膏也是为了省钱。原厂想从西班牙进口石膏原矿,现在用电厂脱硫产生的石膏节省了运输成本,大大降低了产品的成本。
综上所述,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有两个:一是法律强制性,即环境法律法规的实施和环境标准的实施,是循环经济发展的外部因素。用行业人士的话说,废物不允许随意排放,企业必须做出处理或综合利用的选择。第二,利益驱动。利益驱动有两个含义:降低成本和创造价值。使用其他企业的废物或副产品,可以节省部分原材料成本,降低产品成本;同时,在废物利用过程中也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这是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内在原因。法律强制性和经济利益是发达国家发展循环经济不可或缺的前提。没有强制执行环境保护法律和标准,企业不会主动使用废物;没有经济效益,即使政府强制这样做,企业也会找到拖延和避免的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