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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直接投资存在的问题_财管海南

外商直接投资存在的问题

一、外商直接投资存在的问题 1.区域结构失衡。外商直接投资集中在东部地区,新批企业数量、合同外商投资和实际利用外商投资占总量的80%以上;中西部地区的比例很低,合同外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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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直接投资存在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5-05-08 热度:

一、外商直接投资存在的问题
 
1.区域结构失衡。外商直接投资集中在东部地区,新批企业数量、合同外商投资和实际利用外商投资占总量的80%以上;中西部地区的比例很低,合同外资和实际使用外资的比例不超过9%.这说明外商直接投资过于集中在中国东部沿海和经济发达地区,直接投资的区域结构明显不平衡。
 
2.产业结构失衡。外商直接投资高度集中在第二产业,尤其是制造业,其他产业投资比例较低。截至2000年底,外商直接投资第二产业的项目数量和合同外商投资金额分别占73%、60.87%,外商直接投资于第三产业的项目数量和合同外资金额分别占24.15%、37.31%,外商直接投资于第一产业的项目数量和合同外商投资金额分别占2.85%、1.82%.这说明外商投资的产业结构没有得到优化,对国内产业结构的调整也没有起到重要作用。
 
3.存在重复引进现象,未能有效消化吸收。在我国合资引进的外资中,硬件技术成套设备的进口占绝大多数。技术许可证、技术咨询服务等软件技术引进的合同数量和金额较少,中国企业对外国企业有技术依赖。
 
4.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存在逃税问题。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存在避税问题。最常见的避税方式是转让定价。主要方法有:企业成立初期,进口成套设备定价较高,可尽快收回投资。如果是合资企业,可以增加其在合资企业中的份额,未来可以获得更多的利润;企业投入运营后,高价从境外相关企业购买原材料和半成品,然后低价向境外相关企业销售产品,再由境外相关企业以正常价格向无关企业销售产品,获得高额利润。当国外所得税税率低于我国时,上述转让定价的应用降低了跨国企业的整体税负。在合资企业中,仍存在逆向避税现象,即当海外税收负担高于中国时,合资企业仍将利润转移到海外。原因是外商可以独家转移利润,而不是按比例与中国合资企业分配。外商投资企业也存在滥用税收优惠的问题。他们通常实行“金蝉脱壳”的计划,即在享受优惠待遇后,撤回原企业资金,然后在其他地方投资另一家外商投资企业,重新享受优惠待遇。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存在偷税问题。
 
二、原因分析
 
1.未能正确理解税收优惠在吸引外国投资中的作用。一些地方政府高估了税收优惠的作用,认为税收优惠越多,吸引外国投资就越多,除了中央统一规定的优惠之外,他们还在胡说八道。其危害是:(1)破坏了税法的严重性,给外国投资者留下了糟糕的投资环境的印象。他们认为,地方政府现在正在越权减税,未来可能会越权增税,吓跑了一些想要投资的外国投资者。(2)地方政府在税收优惠方面存在恶性竞争,导致地区间不平衡。(3)造成了中国的税收损失。
 
2.税收优惠政策存在不妥之处。(1)地区优惠明显。在优先发展东部的政策指导下,为东部地区设计了许多税收优惠。例如,在东部沿海地区划定部分地区为经济特区,规定所有在经济特区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无论投资哪个行业,都按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纳税。(2)产业优惠不明显。我国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于生产性企业的,可以自盈利年度起享受“免二减三”的待遇,但不能进一步区分生产性企业。即使投资于一般制造业,仍可享受此优惠。显然,一些不应该享受折扣的行业也享受折扣。另一方面,一些行业缺乏优惠待遇。例如,中国对投资能源和交通的外国企业给予“五减五”企业所得税优惠。然而,由于这些行业需要大量资金,投资回收期长,优惠待遇对外国投资者缺乏吸引力。从实际实施效果来看,这些行业吸引外资的效果并不理想。(3)税收优惠过于初级、简单。税收优惠的方式有很多,如减免税、投资扣除、提取投资准备金、加速折旧、亏损结转等,但我国只选择减免税、亏损结转等形式。
 
3.税收政策不透明。目前,我国税收执法过程中有法律、暂行规定和实施细则,纳税人可以通过某种方式获得。但此外,还有大量的通知、答复和说明,这些信息只在税务机关内部运行,纳税人不容易获得。因此,外国投资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了解具体的税法规定,感到非常不舒服,在实施中不知所措。
 
4.反避税措施不完善。《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反避税条款规定,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税务机关有权调整不按照独立企业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例如,在商品交易价格方面,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以下顺序确定的方法进行调整:(1)根据独立企业之间相同或类似商业活动的价格进行调整。(2)根据重新销售给无关联第三方的价格应取得的利润水平进行调整。(3)根据成本加合理的成本和利润进行调整。(4)在不能使用上述方法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整,如限制最低利润率的方法。税法规定“按下列顺序确定的方法进行调整”,即价格调整必须依次使用,不得随意使用。这给了一些企业一个机会,他们经常使用以下方法来避税:A通过转让定价(低于市场价格)向相关企业B销售商品,B以较低的价格向无关企业C销售商品的一小部分.中国税务机关在调整转让定价时,如果不能采用第一种方法,即没有“独立企业间相同或类似商业活动的价格”可供比较,必须按第二种方法进行调整,因此B销售给C的价格成为调整的基础。由于B在向C销售时故意定低价格,因此根据其应实现的利润水平调整后仍未达到公开市场的价格水平。B只向C销售少量货物,因此关联企业的利益足以弥补低价销售给无关企业C造成的损失。结果是我国税收流失,利益受损。如果没有“按以下顺序”的规定,税务机关将采用第三种方法,即“成本加合理成本和利润”,效果可能会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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