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2-03 热度:
一、当前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
(一)国际投资法体系分散,缺乏统一性
目前,在国际投资法领域具有全球效力的争端解决机制主要是ICSID机制和WTO争端解决机制。虽然这两种机制在解决争端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两者也具有一定的互补性,但在实践中不可避免地存在冲突。典型的是,当东道国不仅违反了世贸组织的义务,而且违反了投资者的合同时,如果投资者和投资者的母国分别向ICSID和DSB提交争议,就会出现管辖权冲突。
同时,随着世界各自由贸易区的建立,每个自由贸易区都发展出了自己的争端解决机制,国家之间签署的投资协定往往包括争端解决条款。因此,可以说,国际社会在投资争端解决机制领域的规定非常复杂,缺乏统一的规定。不同机制之间往往缺乏协调,管辖权冲突难以调解。
(2)各种争端解决机制存在不足
就目前常用的争端解决机制而言,存在一些缺陷:以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为例,其适用范围相对有限,主要局限于国家间“贸易投资措施”的争议。对于ICSID来说,该机制最突出的问题是案件的审判效率相对较低,审判周期较长。双方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成本来获得合理的判决,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中心的裁决。同时,中心的裁决往往普遍适用国际法律法规,这使得中心的裁决不确定。NAFTA机制采用的直接诉讼方式在实践中经常引起争议,影响了东道国的公共利益,也涉嫌过度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3)投资争端涉及的问题日益复杂
随着国际投资自由化程度和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国际投资不仅在投资领域不断扩大,而且投资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同时,由于国际投资项目往往规模巨大,涉及各种问题,与投资相关的纠纷变得非常复杂和困难。当前的机制往往落后于国际投资纠纷领域的新形势。
二、上海自贸区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上海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使中国的对外开放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通过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和“准入前国民待遇”,中国的投资规则即将与更高标准的国际投资规则相衔接。但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这一系列新的投资规则也会引发新的投资纠纷,因此我们需要创新投资体系,以应对新形势的要求。对此,笔者有以下建议:
(1)基于诉讼渠道创新投资纠纷解决机制
1.尝试建立“集中管辖”制度
由于上海自由贸易区本身是制度上的大胆尝试和突破,在其范围内产生的国际投资纠纷必然具有特殊性,因此自由贸易区法院可以集中管辖涉及自由贸易区的国际投资纠纷。集中管辖权将有利于充分考虑案件的特殊性,提高案件的审判质量,也有利于问题的集中发现和法律适用的统一。但集中管辖权将突破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等级管辖权和区域管辖权的规定,因此有权给予上海自由贸易区法院相应的权力。
2.在现行法律适用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法律 目前,我国的《法律适用法》等相关法律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当事人选择法律,往往是为了考虑我国公共利益的需要或其他原因。但考虑到上海自由贸易区吸引外资的需要,自由贸易区产生的投资纠纷可以允许双方在选择适用的法律时有更大的自由。
(2)基于仲裁的创新投资体系解决机制
1.允许自贸区仲裁庭引入“友好仲裁制度”
“友好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业仲裁中,仲裁庭根据双方的授权和公平善意的原则作出裁决。我国仲裁法不允许仲裁庭适用友好仲裁的原则,必须严格遵循我国冲突规则所指导的基准法。鉴于自由贸易区投资纠纷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可以考虑在自由贸易区案件中引入友好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庭的法律适用性和裁量案件的灵活性,有效应对不同纠纷的需要。
2.尝试构建特殊仲裁机制
上海自由贸易区可以率先尝试建立特殊仲裁(临时仲裁)制度。与机构仲裁相比,特殊仲裁往往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双方可以选择仲裁规则、仲裁员和适用的法律。因此,特殊仲裁可以作为机构仲裁的补充手段,在机构仲裁不能适用于复杂案件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