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10-18 热度:
(一)科技成果许可证应如何进行财务处理
科技成果许可证是指高校以有偿许可的方式授权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使用科技成果,相当于无形资产租赁收取租金。新的无形资产标准不涉及无形资产租赁业务。高校会计制度在“其他收入”科目会计规范中明确规定,其他收入包括租金收入。因此,高校发生科技成果许可业务时,按照承租人实际收到的租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借记“其他收入”――×科技成果许可证科目、相关费用借记“其他费用”科目、“银行存款”科目。
(2)目前,科技成果应遵循大学会计制度或新的无形资产标准
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是指高校将科技成果作价换取被投资企业的股权,相当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通过对表1的比较,可以发现高校会计制度将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与相应的非流动资产基金相互转销,以评估价值和相关税费作为投资的入账价值。新的无形资产标准遵循财务会计权责发生制的概念,要求将转出无形资产的评估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收入或费用。根据新无形资产标准的规定,具体会计处理应为:学校批准投资时,按无形资产账面价值转销借记“待处置资产损失溢出”、“累计摊销”等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科技成果科目;转入被投资企业股权时,按评估价值借记“长期投资”科目,按“待处置资产损失溢出”科目借方余额借记“待处置资产损失溢出”,两者之间的差额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或“其他收入”――投资收益科目。笔者认为,新无形资产标准的会计处理方法充分体现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本质,更加合理。但在目前高校实行无形资产“双分录”入账模式下,难以在高校会计实践中运用新的无形资产标准处理方法。因此,建议高校在会计制度逐步向政府会计准则过渡的特殊阶段,仍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科技成果的定价投资。
(3)科技人员奖励如何处理会计
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规定,“高校对依法完成职务科技成果、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奖励比例;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奖励比例;对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做出主要贡献的,奖励份额不低于总额的50%。”这些奖励如何在会计账户中反映,会计制度和标准没有明确规定。由于技术转让可能与作价入股奖励提取标的不同,本文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从技术转让或许可净收入中提取奖励。考虑到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的特殊用途和特殊性,建议在“专项基金”净资产科目下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基金”。提取时,奖励金额按技术转让或许可净收入乘以不低于50%的比例计算,借记“教育支出”或“科研支出”,借记“专项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基金”。从提取的奖励基金中按不低于50%的比例分配给主要贡献者时,借记“专项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出资比例中提取奖励。高校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奖励比例。高校提取股权奖励比例时,由于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协议中明确了学校与被奖人的持股比例,根据股权所有权关系,高校只需记录其持有的部分,借记“长期投资”科目,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科目。同时,对会计账面上无法反映的奖励相关人员的股份建立备查簿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