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10-31 热度:
谁来管理会计管理是《会计法》实施过程中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虽然1985年颁布的《会计法》规定了依法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的条款,但谁追究和执行还没有作出确切的解释。1993年修订后的《会计法》规定,财政、审计、税务机关负责对《会计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会计法对财政、审计、税务机关之间的职责分工没有明确规定。多个部门作为《会计法》的执法部门,容易造成分工不清、相互推诿或反复检查。从实际情况看,审计税务部门不能履行《会计法》赋予的主要执法、监督、检查职责。1993年修订后的《会计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地区的会计工作。本条修订是根据权力机构的实际设置水平,根据宪法,我国设立省、县、乡三级地方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实际权力不同,由于乡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即财政部门)是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派出机构,无权管理乡镇会计工作。
修订后的《会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会计工作,实行专业权威的统一,避免了多管多管的局面。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充分体现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几十年来,我国会计工作一直由财政部门管理,是财政部门的基础工作。财政部门在管理会计工作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同时,会计工作与国家财政收支关系密切。财政部门负责会计工作,有利于相互促进,更好地为财政工作服务。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行使对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处罚权,使其职权到位,是《会计法》有效实施的保障,也是实现我国会计秩序根本改善的关键。
会计活动由会计行为主体(会计人员)组成、行为对象(单位经济活动)和行为标准(会计规范)由三个要素组成。会计管理的基本内容是会计活动的管理和服务。具体来说,财政部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
(1)宏观会计政策管理,包括会计法规等政策问题的制定和解释,旨在规范和统一会计政策,有利于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
(2)会计信息管理,包括对会计信息生成过程的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旨在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更好地服务于信息用户的重要信息资源;
(3)会计人员管理,包括会计人员资格、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及其业务规范、会计人员业务培训规则和指导,旨在建立公平科学的会计人员培训、选拔、评价机制,促进会计人员业务质量的提高;
(4)社会会计监督管理,即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旨在建立会计社会经济监督服务体系,确保宏观会计政策的实施和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为社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