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10-05 热度:
推动我国职业责任保险发展的若干思考
1.责任保险标的的定义
注册会计师职业保险的目标是指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是由非故意过失行为引起的事故。遗憾的是,2004年3月1日,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备案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8)》第六条也将重大过失列为免责范畴,明显违反了责任保险的基本原则。区分注册会计师的过失和故意行为相当困难,区分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更加困难。因此,这一条款的引入无疑更糟,使得职业责任保险难以实施。
根据《民法通则》,疏忽或者过失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可以分为民事违约责任和民事侵权责任。目前的职业责任保险通常只为侵权责任而设计,不考虑违约责任。但在审计实践中,存在注册会计师不谨慎导致客户遭受经济损失的现象,客观存在诉讼风险和赔偿损失。因此,民事违约责任也应纳入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目标。
2.责任保险的认定范围
在审计业务中,由于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如果审计服务不当,将给委托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应追究审计人的民事责任。
(1)按时、质量完成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单位签订审计业务协议,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审计业务,否则构成违约,承担赔偿责任。违约是由注册会计师故意行为造成的,不属于责任保险赔偿范围;注册会计师疏忽、过失、自然灾害造成的,属于责任保险赔偿范围。
(2)保密责任。注册会计师必须为客户保守秘密,不得将商业秘密用于私人目的或错过他人。这属于故意行为,不属于责任保险赔偿范围。
(3)失踪和过失行为。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未发现被审计单位的重大错误,未严格遵循独立审计原则,有过失行为,给予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属于责任保险赔偿范畴。
(4)对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影响。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一个独立的中介机构,应当对公众提供的审计信息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审计信息错误给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意行为的,不属于责任保险赔偿范围。过失的,属于责任保险赔偿范围。
3.加强责任保险立法
完善的法律制度是责任保险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从国外的经验来看,西方国家会计师事务所购买责任保险的热情相对较高,其中一个原因是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法律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购买责任保险,特别是审计上市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购买责任保险,否则为违法行为。
在法律规范中,必须明确“故意行为”与“非故意行为”的界限,正确区分“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责任”,这是职业保险顺利发展的基本条件。否则,无法区分故意和非故意,也无法区分哪些行为属于职业保险的范畴。
2004年3月1日,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备案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B)》在此过程中,没有明确保险人的义务,包括事务所应提供的审计索赔材料、接受索赔承诺、向他人索赔、参与诉讼抗辩、告知审计结果、赔偿支付期限等索赔程序。这些内容应该很清楚。
此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B)》第六条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是“非执业行为”。对“被保险人或者注册会计师依法注册的业务范围以外的业务”的免责规定也含糊不清。保险费按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业务收入既有注册会计师的功劳,也有造价工程师、评估师、税务工程师、代理记账人员和管理顾问的功劳。被保险人仅限于注册会计师,保险责任义务不平等。
4.加强责任保险的道德风险防范
任何系统的设计都不可能是完美的。会计师事务所因支付保险费而转移其潜在的经济赔偿责任。这样,会计师事务所就可以放松内部质量控制,降低对注册会计师进行业务监督的积极性,从而增加注册会计师过失的概率,不可避免地产生道德风险。职业责任保险不是万能的,这就要求公司本身加强风险的内部管理和控制。
为防范道德风险,保险方法也可考虑以下措施。
一是设置“无赔偿优惠待遇”和“差别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建立客户信息管理系统,及时调查和评估客户的信用和实践情况,根据内部控制评估、人事变动、处罚记录等信息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对不同等级实施不同的保险费率。为吸引信誉良好的客户,制定退还保费等优惠政策。
二是建立超额责任保单制度。正常情况下,有良好执业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按较低的基本保险费率购买保单,有不良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只能购买较小数额的保单。超额责任保单可以为有不良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较高的保险金额,但保险费率远高于基本保险费率。
三是实行捆绑制度。将会计师事务所与保险公司的经济赔偿责任捆绑在一起,即双方共同对受害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每次赔偿金额由会计师事务所和保险公司按事先约定的比例共同承担。
5.建立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
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在《注册会计师法》中很常见、《公司法》、在《证券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中,没有框架体系,也没有统一的界定标准和机构。对于“故意”和“非故意”、“过错”和“欺诈”没有区别标准,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通常根据“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建立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是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维护自身权益的需要,使“故意”、“过失”、“欺诈”等行为可以由专门机构定义,为职业责任保险工作的顺利发展铺平道路。鉴定委员会人员可以是高级注册会计师、会计审计专家、高级律师和专业保险人员,领导单位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保险公司协商解决。
由于目前法律对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赔偿责任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我国目前不需要划分注册会计师个人职业保险和会计师事务所职业保险。因为根据业务收入确定的保险费和保险金额,显然没有必要区分个人保险和单位保险。《注册会计师法》还规定,注册会计师个人不能单独承担业务,必须以事务所名义承担。同样,民事赔偿责任也应以事务所名义承担。注册会计师个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可以在事务所承担民事赔偿后,按照事务所内部管理和控制办法进行处罚,区分责任。当然,这需要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事先达成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