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5-02 热度:
在宏观审慎管理中,央行与其他监管部门的分工与合作。
金融危机后,发达经济体的金融监管体系围绕宏观审慎管理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化。其中,美国授权美联储监管大型复杂的金融机构,并建立了一个由联邦所有金融监管机构参与的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FOC),负责监测和处理所有威胁国家金融安全的系统性金融风险;英国撤销了金融服务局,赋予英格兰银行(英国央行)更大的权力,要求其承担防止系统性金融风险和金融服务局日常监管的责任;欧盟准备成立的欧洲系统性风险管理委员会(ESRB),负责对欧盟整个金融体系实施宏观审慎管理。在当前“一行三会”金融监管体系的基础上,尽快构建中央银行主导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明确中央银行承担系统性风险监管主要责任的机构。
(一)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在宏观审慎管理中发挥主导作用。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宏观审慎管理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将面临诸多问题,如灾害性近视、诱因等,也可能涉及一些相关的政治经济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宏观审慎主管部门的审慎监督和相应政策必须具有独立性、可信度和透明度。宏观审慎管理要求主管部门从宏观上把握全局,协调其他微观监管部门,及时处理机构或部门的苗头问题,确保整个系统的安全稳定发展。在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部门中,只有中国人民银行最能满足宏观审慎管理主体的要求。此外,从另一个角度看,在当前“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模式下,中国证监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监会只倾向于控制各自的监管机构,只有中国人民银行才能把握宏观经济总体趋势,控制金融体系统市场风险。
(二)适当扩大中国人民银行职权。
首先,要赋予中国人民银行系统性金融风险监管职权,这是加强宏观审慎管理的最重要途径,也是金融危机以来美欧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核心。与银行、证券、保险三家监管机构的专业分工不同,中国人民银行的宏观审慎管理要着眼于整个金融体系,负责监管我国整个金融领域跨市场、跨行业的系统性风险。除银行、证券、保险公司外,还应赋予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系统性风险所需的权力,将宏观审慎管理的监管范围从目前的银行业机构扩大到所有可能威胁金融稳定的机构和部门。除银行、证券、保险公司外,还应包括各种场外金融产品、投资银行和资本流动的跨市场投机。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在国际、国内经济指标、宏观数据和区域指标等层面建立系统性的金融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提供信息,并提出要求。
二是授予中国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权,制定宏观审慎管理制度,开发相应的管理工具。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规定,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实施反周期资本监管,缓解银行周期效应,提高银行资本质量,组织压力测试;给予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的直接监管权,以及对重要支付清算制度的检查权和在危机管理中提供紧急流动性支持的权力。最后,加强中国人民银行与各监管部门协调合作的主导作用。为确保宏观审慎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也十分必要。但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大局出发,宏观审慎政策应对微观审慎政策起到指导和约束作用。也就是说,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宏观审慎管理的需要,要求其他监管部门配合微观审慎监管。各专业监管部门在实施微观监管时,应当服从中国人民银行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
(3)建立央行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处理次金融危机的经验表明,只有金融监管机构与宏观审慎管理机构保持密切关系,才能在面对风险时做出更快的反应和决策;此外,许多宏观审慎相关工作需要依靠足够的数据来判断,只有宏观审慎管理部门与其他部门充分协调和沟通,才能确保数据和信息的共享。因此,应建立宏观审慎管理数据库,形成统一高效的信息数据源,实现信息和数据资源的共享。除统计数据外,中国人民银行还需要定期向各监管部门传递各种文字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及时向其他金融监管机构报告货币政策的制定、实施和有关情况,以及宏观审慎政策的有关信息;其他监管机构还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中央银行报告本部门实施的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信息等有关信息。同时,为加强数据保密管理,建立信息管理约束机制,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信息共享的原则、标准、内容和法律责任,确保宏观审慎管理信息共享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