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7-30 热度:
与民间审计和内部审计的关系
瑞典民间审计由皇家贸易委员会确认的特许经营会计师或低级注册审计师进行,与瑞典国家审计局无联系,独立工作。
瑞典和其他西方国家一样,在政府内部设有内部审计机构,大公司也开展内部审计活动。政府内部审计机构不属于国家审计机构,与国家审计局没有组织关系,但可以协调业务。
总结与评析
瑞典是北欧经济强国,政治上实行君主立宪制,采取“三权”分立的组织形式。由于其政治、经济、国家和历史传统的影响,形成了独特的政府审计制度模式——“行政模式”、这种模式的典型特点是,最高政府审计机构隶属于政府,由政府领导,对其负责,与“立法模式”相结合、与“司法模式”下的政府审计机构相比,“独立模式”的地位较低,其活动明显具有政府影响的品牌。但由于瑞典国家审计局的审计对象是政府各部门的经办机构和公共机构,其独立性不会受到太大干扰。瑞典所代表的“行政模式”的政府审计制度和“立法模式”、“司法模式”、“独立模式”。共同构成世界政府审计制度的四大模式。前苏联和中国都属于这种模式。
瑞典政府审计制度与其他国家审计制度的另一个不同之处在于,它在国会设有国会审计师,负责国会和内阁部门的审计。这一设置与瑞典国家审计局地位较低有关,并在一定程序上弥补了这一不足。毫无疑问,瑞典国家审计局在政府审计中起着主要作用。
瑞典国家审计局在机构设置上有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重视集体领导的作用,其最高领导机构是领导委员会:二是按业务类型设置业务部门。本法易于按业务类别开展审计工作,但不利于对单位系统的审计和对审计人员的全面培训。
瑞典国家审计局的工作职责非常广泛,包括审计工作、会计管理和预算管理。如此广泛的职责在世界各国的政府审计机构中非常罕见。过度的审计职责容易分散能量,相互干扰。就审计范围而言,无论是从审计对象还是审计内容来看,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一样,都属于广泛的国家。
绩效审计是瑞典国家审计局积极倡导的一种审计类型。就其内容而言,上述大多数国家的绩效审计和美国的“三”E“审计基本相同,但更强调有效性、有效性的审计,以及组织管理制度的合理性审计。从审计程序的角度来看,注重后续检查,为充分发挥绩效审计的作用提供了良好的保障。
虽然瑞典国家审计局的审计程序与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德国、日本等国家的审计程序基本相似,但仍存在差异,主要表现在提交对象上。除了向议会和政府主管部门提交审计报告外,它还应该向被审计单位提交,这在其他国家非常罕见。
瑞典通过立法部门监督、舆论监督、行政监督和后续审计,共同促进审计报告充分发挥其作用。上述方法的结果使审计报告具有相当程度的强制性。
瑞典国家审计局与民间审计机构相互独立,对政府部门内部审计机构没有领导关系,但应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