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5-01 热度:
我国现行审计制度存在问题
中国政府审计制度成立于1983年,经过30年的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自1982年政府审计成立以来,中国颁布了200多项审计法律规范。以《审计法》为核心,基本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计法律制度,审计工作逐步规范化、法制化。此外,根据审计署2014年第一号公告,截至2013年10月底,各被审计单位整改问题资金3578.52亿元,恢复和避免经济损失389.64亿元。此外,审计机关在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案的线索是审计工作中的线索。
然而,在取得优异成绩的同时,我国政府审计也暴露出一些问题。特别是近年来,社会、政治、经济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原有的政府审计制度也出现了固有的缺陷。
首先,现行政府审计制度的独立性有限。众所周知,独立是审计的本质特征,也是其与其他经济监管形式最根本的区别。毫不夸张地说,独立是审计的生命线。但受当前审计制度的限制,我国政府审计机关的独立性较弱。首先,组织形式缺乏独立性。我国的政府审计模式是行政的,因此审计机构作为行政机关而存在。考虑到政绩等因素,行政力量有对审计机关施加压力的冲动,使得审计机关在实践中难以找到审计线索,难以深入调查审计线索,难以全面公布调查结果,难以对违法行为进行后续监督。其次,审计机关的人事安排容易受到外界的干扰。在实践中,人事任免权实际上掌握在政府行政人员中,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审计人员的人事安排必须经过特殊程序。此外,审计机关资金来源缺乏保障。审计机关所需资金按照《审计法》的规定列入同级人民政府预算,由审计机关保证。这使得财政部门通过控制资金来源来控制审计机关的审计工作成为可能。其次,审计内容仅限于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审计,绩效审计仅限于个别领域,尚未大规模进行。以2012年审计署审计公告为例,通过分析公告,我们可以发现审计工作的重点仍然是财政收支是否真实合法,对资金使用的效益没有太多的关注。
第三,政府审计公告的透明度有待提高。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换句话说,法律并没有对审计结果的公布提出强制性要求。公布是审计机关的权利,而不是义务。此外,在多年的报告中,一些非法单位也受到了外界的批评。
综上所述,由于审计制度的问题,审计机关很容易受到外界的干扰。前审计长李金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审计署在审计过程中经常面临各种压力,干扰审计工作的正常进行。审计署也是如此,地方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的压力可想而知。本应成为独立第三方监督员的审计机关也被戏称为“政府内部审计”。因此,政府审计改革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