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3-04 热度:
对策安排―-发展关系型信贷的理性因素应该是
(1)关系信贷的基础――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民间金融的合作与发展
1、规范农村民间金融,确立其法律地位
民间金融的独特特点为其关系信贷的发展提供了条件,为缓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困难提供了机会。因此,民间金融的标准化和合法化有其真正的土壤。为民间金融制定一定的法律框架,使其在这一框架内合理有序地发展。由于民间金融有自己的制度优势,比正规金融机构的制度安排更有效,政府在引导民间金融发展的过程中不能强制干预。毕竟,民间金融是民间资本进入金融市场,是与农村经济发展密切结合的内生金融组织。资本有一定的比例限制。与正规金融机构不同,主要有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因此,如果一些民间金融正规化,可能会增加民间金融的运营成本,但无法生存。
2、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建设
关系信贷主要基于银行与企业之间的一些重要和不公开的关系信息,这些“软”信息通常是通过长期接触、多次贷款和其他形式获得的。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私人财政支持,必须加强自身的信用建设。首先,进一步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调查制度。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数据库、合作社信用评价、合作社失信处罚制度等一系列配套措施。其次,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应发挥组织和指导职能,开展信用文化建设。鼓励会员之间的沟通与合作,一个合作社推动另一个合作社的发展模式。可以组织私人金融机构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的学习和交流,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时向银行披露其基本信息,如信用等级、商业状况、合作社声誉等基本信息,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客观,不得夸大或隐瞒。
(2)关系信贷的核心――关系型信贷服务的创新与完善
首先要在金融业务上进行创新。例如,在“信用额度”的信用模式下,民间金融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水平确定贷款额度,合作社可以在一定额度内反复使用民间金融批准的贷款额度。银行在开展中小企业关系信贷时,实行客户经理制,获取中小企业长期隐性信息,确保关系信贷的可持续发展。相对而言,基于农村社会的特殊性和民间金融的地域特点,实行“客户经理制”具有良好的现实土壤。在实施客户经理制度的过程中,客户经理要做出合理的选择,选择能够合理获取合作社相关信息的人员作为客户经理,合理确定客户经理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比例关系,根据不同的分工和专业知识合理分类分配,及时跟踪调查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取准确的“软信息”。二是利率市场化。关系信贷不完全是一种市场化的交易方式,而是一个准市场。其特点是投资者可以利用借款人掌握的信息来区分定价,即根据风险情况和合作关系的长短来确定融资价格和抵押贷款水平。即利率波动范围和利率弹性决定了相关信贷的广度和深度。利率控制是一种倾向于标准化的产品,与关系信贷的概念背道而驰。因此,继续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为民间金融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的关系信贷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此外,在抵押担保方面,要降低抵押要求,创新抵押担保方式。
(3)关系型信贷的担保――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担保制度
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担保制度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有效的信用担保制度可以降低融资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和由此产生的潜在成本,积极激励合作社的融资行为。信用链融资是一种基于企业共生的融资方式,即充分利用基于产业集群的供应链的企业之间的共生关系、相互信任和相互监督,使整个信用链中的所有企业成为大借款人,而不是获得自己的信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逐渐趋于联合,各合作社之间的共生关系也越来越突出。通过在合作社之间建立内部惩罚机制、内部激励机制和自然传递机制,通过惩罚和激励机制或强迫合作社提高声誉或推动合作社主动提高声誉,通过自然传递自动提高声誉链上其他合作社的声誉,最终实现整个声誉链的提高。通过上述共生机制,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担保,有效降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成本,降低民间金融信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