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9-23 热度:
2006年2月15日,中国颁布了与国际惯例相结合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体系,将于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实施。公允价值的再次推广和中国会计准则发展的国际化趋势表明,报告综合收益的经济环境正在成熟。
美国报告全面收入所面临的困境
1.报告形式多种多样。
尽管美国公布了FAS130《报告全面收益》的标准,但近十年来的实践证明,标准仍存在诸多不足。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缺陷是允许的综合收益报告种类繁多,企业之间的综合收益报告缺乏可比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准则允许三种格式报告的综合收益,单一报告、双报告和股权变动报告的综合收益。二是本准则允许三种方法对报告进行重分类调整,调整未实现收益和损失,作为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的单独列表或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第三,报告税收影响有两种选择税前或税后报告的综合收入。第四,本准则没有明确规定1997年以前的比较财务报表是否需要报告全面收益。第五,标准允许三种方法平衡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各科目分别与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平衡,其他综合收益总额与股权项目平衡,或附注中列出其他综合收益总额的详细平衡表。第六,术语的使用、使用或不使用“全面收益”这一术语标准没有明确规定。
2.报告产生的经济效益差
现有的综合收入报告方式有三种,FAS130允许企业在上述三种报告格式中选择任何一种报告。美国学者赫特斯(Hirst)和赫霍普金斯(Hopkins)(1998)通过实证研究得出结论,通过业绩表报告综合收益的股票估值最接近真实价值,其次是股权变动表报告综合收益,不报告综合收益偏离真实价值最远。自1997年以来,美国已经达到了80年~90%上市公司选择在股权变动表中报告综合收益,少数企业只在附注中编制综合收益表,甚至不报告综合收益。因此,美国学者最近的实证研究得出的结论往往是,报告的综合收益只是在增加报告的成本,而不是带来任何经济效益。因此,不宜采用多种报告方式,特别是在“股权变动表中报告综合收益”。
3.改革步伐突兀
在美国,理论界的综合收入发展并不快,甚至相对缓慢。综合收入概念的提出是最早的。从概念的提出到标准的制定,经过十多年的时间,综合收入理论已经发展成熟。然而,在会计实践中应用它太紧迫了。美国没有以附表的形式披露或其他过渡形式报告综合收入,而是要求上市公司在财务报告或股权变动表中直接报告。这一改革对美国会计界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人们无法在短时间内适应这一变化,这也是最终标准无法达到预期效益的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