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6-12 热度:
中美审计结论公告制度的比较与启发
(1)建立政府信息披露立法框架,为审计结论公告提供广泛的法律基础。美国的政府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公民从1946年制定的《联邦行政程序法》开始获得政府文件。经过60年的历程,政府信息披露立法从零开始逐步完善。但我国没有法律层面的政府信息披露规定,较低层次的《政府信息披露条例》尚未颁布实施;知情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既没有得到公民的重视,也没有政府的法律保障。审计结论公告作为政府信息披露的需要之一,受到政府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只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披露立法,才能为建立审计结论公告制度提供法律依据。同时,审计结论公告立法应以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为依据,有关规定不得与之抗争。中国可以参照美国政府信息披露立法的框架,逐步建立政府信息披露立法制度:首先建立政府信息披露法等政府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其次,建立政府信息保护法律制度,如修改现行保密法;再次建立《公民知情权救助法》等政府信息公开复议法;最后,政府信息存储系统和内部传输法律体系,如《公共信息数据库法》。通过建立这一制度,强制扩大政府信息披露水平,使政府工作暴露在公众监督之下。~一方面促进政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另一方面提高公民对知情权的关注。政府工作成果的提高使政府愿意披露相关信息,公民知情权的普及将增加公民对政府信息的需求。供求之间的良性互动最终将促进政府信息披露立法和政府信息披露水平的进一步推进。审计结论公告制度也将在推进浪潮中建立和完善。
(2)建立完善的行政审计模式,扩大审计结论公告水平。美国采用立法模式进行政府审计。审计总署不同于政府行政部门,并向国会报告了联邦政府的整个活动。我国政府审计模式是行政制度,审计机关属于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审计机关资金来自政府,审计机关人事制度受政府限制,审计独立性差,审计结论公告需要政府审批,大大降低了审计的客观性、公平性和完整性。许多学术界人士呼吁改变现行的审计模式,特别是政府审计,以英国和美国为基础,建立立法模式。笔者认为,审计模式只有适合国情,才能真正发挥经济监督的作用。立法模式是一种理想的方式,但在没有中国国情的情况下盲目改变审计制度可能会带来意想不到的混乱。本阶段探讨了一种将提高审计独立性与保留当前审计制度优势相结合的审计制度。笔者认为,北欧是行政模式的理想选择。一方面,北欧派行政模式吸收了行政模式的优势:审计机关仍属于行政单位,审计工作是国家工作的一部分。审计目标与政府经济监督目标相结合,有利于审计工作和审计结果的转化。另一方面,北欧行政模式中的审计工作为议会服务,对议会负责,吸收了立法模式的优势,提高了政府审计的独立性。“北欧方式”对审计结论公告有两个影响:审计水平的提高降低了结果公告的风险;审计结论公告的内容不需要政府审计,以扩大公告水平。
(三)完善国家审计标准体系,提高审计结论公告质量 由于审计结论直观地反映和验证了公共委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审计结论的公告将引起被审计公司和公众的关注,产生巨大的社会效应。如果内部审计人员出现判断错误或采取不正确的审计程序和方法,公布含有不当意见的低质量审计结论,将降低政府和审计机关的可信度,甚至损害我国审计结论的权威性。要降低审计结论公告的风险,需要完善审计规范体系。如上所述,美国建立了三位一体的政府审计规范框架,以单一审计法为标准,以政府审计准则为基础,以人工智能注册会计师(美国注册公共会计师协会)和其他相关组织为补充。为了适应审计的新情况,《政府审计准则》自1972年制定以来已经修订了四次,美国《政府审计准则》制定的参考是民间审计的认可审计准则,有助于充分借鉴认可审计准则的质量控制规定。我国还建立了以宪法为基础、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及相关补充规定为主体、审计准则为核心的审计法律规范,为审计工作的发展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但随着审计结论披露程度的提高,对审计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上述规范已不能满足政府信息披露的需要,增加了审计结论公告的风险。值得一提的是,新《审计法》重新定位了审计报告,将审计报告作为审计结论的最终媒介,并向社会公布。为了适应这些新变化,审计署开始重建政府审计准则体系。根据新修订的《审计法》,借鉴新颁布的风险控制和质量控制审计准则的新规定,建立新的政府审计准则。本准则还应详细规定审计结论公告的内容、审批流程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