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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制度_财管海南

完善我国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制度

完善我国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制度 发现和研究问题的最终目的是解决问题,本文也不例外。根据上述内容,毫无疑问,我国目前的城乡规划控制责任离职审计存在问题。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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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制度

发布时间:2025-12-05 热度:

完善我国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制度
 
发现和研究问题的最终目的是解决问题,本文也不例外。根据上述内容,毫无疑问,我国目前的城乡规划控制责任离职审计存在问题。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值得深思。为了达到理论上的自洽,笔者认为,根据实体和程序对其进行规范和完善,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内在理念,也是完善城乡规划控制责任离职审计的根本途径。
 
(一)在城乡规划法中加入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条款
 
为使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顺利实施,应当在法律层面予以公示。下一个问题是,城乡规划控制责任离职审计不仅与审计有关,还与城乡规划实施控制有关。哪些法律应该宣布?有些人可能会说,由于城乡规划控制责任离任审计是一种审计类型,它应该在审计法中公布,但作者有不同的看法。虽然城乡规划控制责任离职审计是一种审计类型,但在一般法理论上应受审计法的规定,但其本质与城乡规划法密切相关,审计内容主要与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实施内容有关。因此,笔者认为,在当前规划实施过程中纠纷日益增多的情况下,在《城乡规划法》中加入《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职审计条款》更为合适。如果将城乡规划控制责任离职审计强制纳入审计法,会使审计法的法律内容突兀,破坏整个法律的完整性和统一性。当然,这并不是说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职审计不受审计法的规定,而是作为单行法的特例存在。
 
那么,在《城乡规划法》中放置城乡规划控制责任离任审计条款哪里合适呢?结合《城乡规划法》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将其放在《城乡规划法》第六章的“法律责任内”是合适的,因为审计的目的之一是追究违法行为的责任,如果放在《总则》或其他章节中,就不会突出审计目的的效果。此外,所有与城乡规划控制责任离任审计相关的内容都可以独立成章。当然,学术界仍然可以进一步讨论这项法律的放置。
 
(二)在法律上明确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程序
 
根据过程论分析,城乡规划控制责任离任审计“剑”是指领导干部对城乡规划实施的控制行为。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是督促和纠正领导干部对城乡规划实施控制不力的过程,也是国家依法治国的必然结果。因此,无论是作为过程监督还是作为法治结果监督,都需要法律程序作为载体。严格来说,城乡规划控制责任离任审计不是当前的法律概念,但审计可以概括为有关机关在城乡规划控制责任离任审计中应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间和顺序的总和。根据通常的程序法理,城乡规划控制责任离任审计程序至少应包括主体、客体和程序运行机制;“主体”解决了“谁”承担城乡规划控制责任离任审计组织的实施,客体解决了审计“谁”和审计“什么”的问题,以及程序运行机制解决的“如何”。
 
继续以上内容分析,由于现行审计模式为下级审计上级,即与领导干部相比,审计主体为下属审计机关。因此,这种审计权威在相对意义上是不存在的。因此,在设计城乡规划控制责任离职审计时,必须明确上级审计机关应当依法领导审计工作的实施。当然,由于城乡规划的实施涉及到规划的专业知识,上级审计机关应邀请相关规划部门或第三方部门参与审计。至于对象的内容,由于城乡规划控制责任离职审计的概念本身清楚地表明,审计对象是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规划控制履行,因此无需重复此内容。下一个关键问题是如何运行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程序。笔者认为,在运行过程中,审计程序的启动、审计、决策、说明理由、公示等运行过程是必不可少的。其中,审计程序的启动应不同于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如上所述,应采用“先审后离”的模式;审计过程中的方法不能简单地采用检查、验证凭证等方法,而应采取听取群众意见、查阅相关文件、吸收专业人士评价意见等综合方法;宣传环节是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如果在宣传阶段发现问题,必须立即纠正。
 
(三)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结果的法律效力
 
根据现行的城乡规划控制责任离职审计规范,审计结果没有法律强制力。例如,根据安徽省的规定:城乡规划控制责任离职审计结束后,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城乡规划部门报告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需要移送的案件线索应当分别移送。本规定本质上不赋予审计结果规范的法律效力,也大大降低了审计结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因此,笔者认为,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应明确城乡规划控制责任离职审计结果的法律效力。具体来说,审计结果应该是领导干部晋升、追究违规或者失职责任的法律依据,而不仅仅是作为问题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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