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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制度与所得税法目标的区别是两者差异的根
发布时间:2026-10-22

会计制度与所得税法目标的区别是两者差异的根本原因
 
美国著名税务会计专家史蒂文F吉特曼博士认为,所得税法本质上是处理两类问题:①项目是否应确定为收入或费用;②该项目何时被确认为收入和费用。会计利润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计算,会计制度是财务会计的基础,是各种会计法规的总称,财务会计必须遵守财务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公平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税法从国家税务机关的角度满足国家税收的需要。
 
1. 永久性差异
 
永久性差异是指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在计算收入、费用或损失时确认的范围不同。这种差异发生在这个时期,不会在以后的每个时期回来。它主要包括:①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时作为收入计入报表,计算应税所得时不确认收入。例如:企业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②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不作为收入计入会计报表,计算应税所得时作为收入,需要缴纳所得税。③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为费用或损失计入会计报表,计算应税所得时不得扣除。④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计算应税所得时,不确认为费用或损失,允许扣除。
 
2. 时间性差异
 
时间差异是指税法与会计制度在确认收入、费用或损失时间的差异。包括:①企业取得的一定收入,按照会计制度确认为当期收入,但按照税法规定,以后确认为应纳税所得额。②企业发生的费用或者损失,应当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为当期费用或者损失,但按照税法的规定,以后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③企业取得的一定收入,按照会计制度确认,但按照税法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④企业发生的费用或者损失,按照会计制度确认为未来的费用或者损失,但可以按照税法的规定从当期应税所得额中扣除。
 
3. 结论与建议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会计制度强调给予企业更多的财务自主权,同时考虑组织税收收入的实际需要,正确处理会计制度和税法对国家宏观利益的影响。会计制度规范了递延所得税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但税法没有明确规定,应相应调整;只要所得税收入影响不大,或者按照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确认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计量标准与税法不一致,不得调整会计账簿记录和会计报表相关项目金额,采用年终税务调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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