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探讨预缴增值税及其抵扣会计处理
发布时间:2026-10-15
进一步探讨预缴增值税及其抵扣会计处理
根据本规定,增值税预缴及其抵扣业务相当简单,但实际业务和应用相对复杂。本规定没有明确的三个问题:一是不同税收方法的预缴税款抵扣;二是不同业务的预缴税款抵扣;三是“增值税预缴”报告。
问题一:同一纳税人所属不同计税方法的项目已预缴的税款能否全面抵扣其应纳税额?
这个问题在建筑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中比较常见。同一纳税人所属的不同项目或开发项目,包括选择简单计税方法和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简单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预缴的增值税能否抵扣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应纳税额?反之亦然吗?
答案是肯定的,有两个原因:
一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现行增值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4号、第16号、第17号、第18号公告明确规定,纳税人预缴的增值税可以凭纳税义务发生后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凭纳税凭证抵扣。如果抵扣不完,结转后期继续抵扣。这里强调的是,纳税人预缴的税款可以从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中抵扣,而不提纳税人内部组成单位的工程项目或开发项目。纳税人是一个整体概念,即单位或个人独立登记纳税,税法不关心或不能监督纳税人的内部组成单位及其计税方法。
其次,现有地方税务机关明确表示,河北、海南等不同计税方法的预缴税款可以全面抵扣。河北省《全面推进营改增政策问题(二)》第八个问题,提供建筑服务和房地产开发的预缴税款抵扣应纳税额:提供建筑服务和房地产开发的预缴税款可以抵扣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包括简单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形成的应纳税额。
例4:以例1为例,假设A项目本月采购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税23.4万元,专用票已经认证并申报扣除。同时,宏达建筑公司的另一个老项目B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采用简单的计税方法计税,本月应纳税额为1.5万元。无论其他业务如何,9月底宏达建筑公司A项目“应纳增值税”明细专栏金额如下:“销项税”专栏:33万元;“进项税”专栏:34.4万元;“应纳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为33-34.4 =-1.4(万元),即税额为1.4万元,月底无需结转至“未缴增值税”明细科目。9月底,宏达建筑公司B项目应纳税额为1.5万元,体现在公司的“应纳税”上――本地项目不需要预缴的,应当通过宏大公司机关向花都区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综合抵扣时,应纳税额1.5万元小于已预缴税款4万元,以1.5f元为限:
借:应纳税费――简易计税――抵减 15 000
贷款:应纳税费――预交增值税 15 000
结转后,A建筑公司未抵扣的预缴增值税为4- 1.5=2.5(万元),可在后续期间继续抵扣。
问题二:同一纳税人能否全面抵扣不同业务的预缴税款?
这个问题很常见。例如,工商企业租赁异地房地产预缴的增值税能否抵扣其销售货物或服务的应纳税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的增值税能否抵扣当地房地产租赁的应纳税额?建筑企业异地建设预缴的增值税能否抵扣周转材料租赁收入的应纳税额?毫无疑问,基于上述两个原因,上述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其会计处理方法按照上述建议进行。
例5:续期5。假设9月份宏大建筑公司总部、甲乙项目部发生租赁房地产、销售废旧物资、租赁施工机械等一般计税方式的计税业务,税法规定的应纳税额为3万元。首先将应纳税额3万元结转至“未缴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其次,按照较低原则,预缴增值税2.5万元扣除,申报后缴纳5万元:
借:应纳税费――未交增值税 25 000
贷款:应纳税费――预交增值税 25 000
问题三:关于“预缴增值税”的报表。
《条例》没有明确“增值税预缴”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在报表中的列示方法,这可能是政策制定者认为明细科目期末没有余额,因此没有规范。事实上,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已预缴未发生纳税义务,以及建筑企业异地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纳税人出租或转让异地房地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本明细科目有余额是可能的。因此,有必要规范其报表。从《条例》的精神和“增值税预缴”的业务实质出发,笔者认为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出“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