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缴增值税抵扣的会计处理
发布时间:2026-10-15
《增值税会计处理条例》(财会[2016]22号)(以下简称《条例》)预缴增值税的处理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小规模纳税人预缴业务,通过“应纳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二是一般纳税人通过“简易计税”明细科目预缴简易计税项目;三是一般纳税人通过“预缴增值税”明细科目预缴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本文仅就第三种情况,探讨了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预缴增值税的会计问题,并考虑了不同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预缴税款和应纳税额的抵扣。
预缴增值税抵扣的会计处理
《条例》关于预缴增值税及其抵扣的会计处理为:企业预缴增值税时,借记“应纳税费”――预缴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月底,企业应将“增值税预缴”明细账户余额转入“未缴增值税”明细账户,借记“应缴税款”――未缴纳增值税的科目,贷记“应缴税费”――增值税预缴科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缴增值税后,直到纳税义务发生,才能从“应纳税费”开始。――预缴增值税科目结转至“应纳税费”――未缴纳增值税的科目。
一是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预缴后,允许按规定抵扣应纳税额的,“增值税预缴”明细科目余额由贷方转入“未缴增值税”明细科目的借方,即进行专项期末结转,实现预缴增值税抵扣应纳税额,保证C会计处理与纳税申报的一致性。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通过直接借记“应缴增值税”和“简单计税”明细科目,选择简单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预缴税款抵扣,即这两种情况自然用明细科目抵扣,无需进行专项会计处理。可见,一般纳税人预缴增值税抵扣、简单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和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会计处理流程是不同的。
例3:以例1为例,在不考虑其他业务的情况下,9月底宏大建筑公司A项目“应纳增值税”明细专栏金额如下:“销项税”专栏:33万元;“进项税”专栏:11万元;“应纳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为33万元-11万元=22(万元)。9月底,22万元的应纳税额应通过“未缴增值税”专栏转入“未缴增值税”明细科目的贷款人:
借:应纳税费――应缴增值税(转出未缴增值税)220 000
贷款:应缴纳增值税――未交增值税220 000
然后将已预缴的40 000元增值税,转入“未缴增值税”明细科目的借方:
借:应纳税费――未交增值税40 000
贷款:应纳税费――预交增值税40 000
这样就实现了本月宏大公司甲项目预缴增值税的抵扣,“未缴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余额为18万元,反映了公司9月份所属税期的应纳税额,应在10月份申报期后向花都区国税机关缴纳。
二是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预缴增值税必须在纳税义务发生后才能抵扣其应纳税额。为什么这里特别提到房地产开发企业?这需要从目前需要预付的四种情况开始。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转让异地房地产、异地提供房地产经营租赁服务、异地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预付款方式销售自主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四种情况,需按规定预缴增值税及其附加税。其中,前三种情况是纳税义务发生后的预付款。第四种情况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预付款的方式销售自己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属于无纳税义务。只要有预付款,就需要预付款。换句话说,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缴时间早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基于此,《条例》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缴增值税后,应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从“应纳税费”开始――预缴增值税科目结转至“应纳税费”――未缴纳增值税的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