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改后固定资产会计核算
发布时间:2026-08-27
税改后固定资产会计核算
(一)扩大进项税抵扣设备资产范围
根据有关规定,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包括交通和一些现代服务业、增值税纳税人和《暂行条例》原增值税纳税人)应征自用摩托车、游艇、汽车消费税,从销项税中扣除进项税。因此,从1993年开始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应征消费税物品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该政策于2013年8月底在106号文件中延伸。自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和邮政行业也被纳入新增值税纳税人范围。例如,2013年9月,山西一家制药公司属于一般增值税纳税人,购买价格为35.1万元(含增值税)的自用奥迪汽车。税务控制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显示,增值税为5.1万元,作为进项税扣除。必须注意的是,纳税人对应征消费税汽车、游艇、摩托车等产品的进项税抵扣存在转让情况,应按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转让前购买的,按4%的比例缴纳增值税。
(二)运杂费税额抵扣方式变更
税收改革前,对于设备固定资产的购买,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根据运输费用结算票据显示运费、建设基金等运输费用,不包括装卸、保险等杂项费用,然后乘以7%计算进项税额。换句话说,运费是计算扣除,装卸费不能扣除。根据相关文件的稳定性,一般纳税人购买的设备固定资产的运杂费,包括装卸费,从产品供应商或零售商处取得专用增值税发票,包括货物运输专用增值税发票,并根据发票增值税金额从销项税额中扣除。也就是说,税收改革后,运杂费用由专用增值税发票扣除。可以得出结论,运费进项税额的扣除方式发生了变化,从之前的扣除率计算扣除,到根据专用增值税发票扣除。通过以下例子,反映了税收改革后政策的变化。(自2013年8月1日起,山西省开始增值税营业税改革)
例1:山西某医药公司(属于一般增值税纳税人)1月1日购买的设备固定资产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运输费1万元,装卸费1000元。公司进项税额仅700元,按运费结算金额的7%扣除,不能扣除装卸费。
例2:如果公司在2014年1月购买相同的设备,根据一般纳税人的运输服务,运输费用为1万元,装卸费用为1000元,并获得相应的货物运输和服务增值税发票。具体计算税额公式为:进项税额=1万元/(1+11%)×11%+1000/(1+6%)×6%=990.99+56.60= 1047.59(元)。
例3:如果公司在2014年1月购买同一设备,按照适用于纳税人运输服务的简单计税方法,分别支付运输费和装卸费1万元和1万元,并取得对方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货物运输专用增值税发票,制药公司进项税额计算方法为:进项税额=(1万+1万)/(1+3%)×3%=291.26+29.13=320.39(元)。
例4:2014年1月,医药公司购买相同设备,享受运输服务的,运输装卸费分别为1万元和1万元。根据简单的税收计算方法,纳税人提供的普通增值税运输发票不能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