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财管海南 > 新闻中心 > 行业资讯 >
传统独立审计委托模式
发布时间:2026-06-19

传统独立审计委托模式在大股东控制下的缺陷
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分析,笔者发现大股东控制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很普遍。在股权高度分散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公司最重要的问题是内部人员控制问题,股东如何有效地监督和约束内部人员,内部人员只控制管理权。大股东控制是中小股东如何有效监督约束大股东的问题。大股东不仅控制公司的经营管理权,还控制股东大会的表决权、董事会经营权、经理管理权和监事会监督权。在大股东控制下的公司治理结构中,根据现行股东大会表决机制,大股东往往通过其代理人亲自或控制公司的经营权和注册会计师的聘用权。大股东集信息知情者和聘请注册会计师的权力于一体。由此可见,在大股东控制下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公司的主要矛盾不再是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矛盾,而是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矛盾。
从独立审计的产生来看,我们知道独立审计是为了解决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监督问题,而不是为了解决中小股东对大股东的监督问题。在大股东控制下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在两权分离的传统条件下仍采用独立审计委托模式显然是不合适的。目前,根据我国法律,注册会计师的任命权仍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掌握。
目前,在我国,由于大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独立审计的委托权,对注册会计师的选择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当会计欺诈是出于大股东的某些意图时,大多数注册会计师不能独立、客观、公正地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根据作者的调查和分析,造成严重后果的会计欺诈大多来自大股东的指示。因此,笔者认为,财务信息知情人的大股东是中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扭曲的主要原因。
由于大股东与会计欺诈密不可分,大股东控制独立审计的委托权显然是不合适的。
此外,在资本市场上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其所有者是一批不断变化的股东,拥有数千名股东。虽然法律赋予了股东大会选择和委托注册会计师的权利,但很难实施。因此,在传统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委托模式下,所有者行使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权利是不现实的。
因此,笔者认为,在大股东控制下的公司治理结构中,注册会计师的任命权必须归还给财务信息非知情股东-中小股东,才能保证独立审计的有效性。
 

财管海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