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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会计理论与舞弊审计理论的分野
发布时间:2026-05-17

司法会计理论与舞弊审计理论的分野
 
司法会计理论与欺诈审计理论的分离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基本概念、检查理论和鉴定理论。接下来,笔者将对这三个方面进行深入分析。
 
1.司法会计基础理论与舞弊审计理论的分野
 
司法会计基础理论与欺诈审计理论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基本概念、学科定位、事实划分、财务会计数据证据、假设和风险理论等方面。这些领域促使“二元”司法会计理论与欺诈审计理论完全不同。
 
2.司法会计检查理论和舞弊审计理论
 
司法会计检查理论和欺诈审计理论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分类方法、基本方法、基本程序和基本操作理论。在分类方法上,“二元”司法会计理论采用公开分类方法,欺诈审计可采用非公开方法;在基本方法的选择上,“二元”司法会计理论采用选择会计检查方法,欺诈审计采用全部会计检查方法;在基本程序中,“二元”司法会计理论的检查程序包括准备、实施和结束三个阶段,欺诈审计只需要研究专家意见对审计结论的影响;在具体操作中,“二元”司法会计理论基于司法会计检查的任务和证据规格,明确了司法会计的研究路线,欺诈审计以审计手段和审计数据为要求。
 
3.司法会计鉴定理论和舞弊审计理论
 
与司法会计的基本理论和检查理论不同,司法会计鉴定理论和欺诈审计理论的分离主要体现在具体对象和目的、对象的具体范围、操作过程、操作方法、结论和意见的内容和表达形式上。关于对象和目的,“二元”司法会计理论将目标设定为所有涉及财务会计的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简单目的与简单要求的本质区别;关于对象的具体范围,“二元”司法会计理论明确划分了司法会计鉴定人的职权范围,理论上将八类财务问题和一类会计问题划分为司法会计鉴定人的管辖范围。由于欺诈审计的高水平社会独立性,其评估范围明显大于司法会计;关于操作过程,“二元”司法会计理论遵循司法会计评估的基本规律,为评估做好准备――初步鉴定――鉴定审查――鉴定验收的司法会计鉴定路面,但欺诈审计不需要那么繁琐。欺诈审计人员不需要按照固定的法律程序工作,工作人员可以自行处理审计中存在的欺诈问题;关于操作模式,“二元”司法会计理论采用了判断财务会计问题的思路和方法,如比较鉴定法和平衡分析法。欺诈审计采用监督、观察等非技术方法和取样、鉴定等技术方法;对于结论的内容和表达形式,需要根据具体的鉴定要求设置“二元”司法会计理论的内容,欺诈审计的观点来自“一案一议”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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