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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公告中存在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6-05-17

审计公告政策是反映受托人代表国家和公共利益履行职责的最直接环节,能有效发挥审计监督、立法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多约束机制的作用,促进受托人履行职责,有利于提高国家治理水平。完善审计公告制度,必须更好地发挥审计的建设性作用,提高国家治理水平。本文从国家治理的角度分析了我国审计报告中存在的问题,探讨了改革的方向。
 
审计公告中存在的问题
 
(1)审计制度问题我国现采用行政审计模式
 
在上级审计部门和同级政府部门的双重领导下,地方审计部门的审计资金和人事关系受到政府的限制。审计报告公开前,还需经同级政府部门同意,严重影响审计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降低审计部门的效率和质量,削弱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
 
(2)审计报告内容不完善
 
1、合规审计主要限制了免疫功能的发挥。我国国家审计仍处于发展阶段,特别是审计公告制度仍处于发展初期,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仍集中在合规审计阶段,与欧美国家的初步审计阶段相似。从国家治理的角度来看,国家审计不应局限于合规审计。杨时展先生认为,随着民主制度的发展,委托人关心的委托责任目标已经转变为经济、有效性,最终发展成为对社会福利的关怀[5]。在此基础上,陈军和吴青川(2009)提出了国家审计的三大治理功能:监督功能、评价功能和前瞻性功能,分别对应于审计的合法性、经济效益和社会福利[1]。可以看出,中国审计公告的内容仍是基层的。
 
2、审计报告的内容很简单。与2004年第1号公告相比,“50个县基础教育基金审计调查结果”和2012年第26号公告:“54个县财政基金审计调查结果”不难看出,审计报告的内容非常粗略,近十年来这种情况没有得到很好的改善。
 
3、审计报告的方式不符合规定。与会计师事务所发布的报告相比,与世界上其他审计公告制度相对完善的审计报告相比,国家审计报告随意,缺乏必要的审计报告格式,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审计报告的效果,制约了审计报告的发展。
 
(三)审计公告不及时审计公告不及时
 
受审计公告制度和内部审计人员的限制,我国审计报告通知存在严重滞后。例如,2012年6月1日发布了《关于中国中信集团2010年资产负债损益审计结论的通知》。长期滞后,与民间审计报告相比,中国审计报告中提供的信息对信息用户相对陈旧,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获取最新信息的能力,限制了中国国家治理的发展。
 
(四)缺乏责任追究制度
 
飓风审计后,问责制的建立在学术界发生了变化,但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建立完善的问责制,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反复审查和犯罪的发生。在我国现行行政模式审计公告制度下,权责不明确,问责主体独立性差,责任主体模糊,导致我国审计发现问题“雷声大”、处理问题“雨点小”的尴尬局面。
 
(五)法律依据不足
 
1、缺乏严格的法律依据。2001年8月1日颁布的《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首次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建立了审计结论报告制度,但只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公布一些审计事项的审计结论,缺乏严格的法律要求作为依据。这不仅不利于内部审计人员的审计工作,也不利于激发内部审计人员的积极性。从现有的法律框架来看,中国的审计公告是一个不完整的通知,但国家治理结构下的国家审计应该是完全审计。因此,完善现有的法律是不可避免的选择。
 
2、法律法规过于笼统,实际操作不规范。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只对审计公告制度作出笼统规定,相关法律之间的规定并不完全统一。这种粗线的法律依据必然导致实际操作过程中的主观性,削弱审计公告的积极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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