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审计的产生和发展
发布时间:2026-05-01
一、政府审计的产生和发展
现代政府审计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一方面,政府审计与国家概念的产生和发展密切相关。国家的范围远远大于传统的人类聚集形式,如村庄,因此需要建立多个机构来负责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政府机构管理国家日常事务的过程中,形成委托经济责任关系,不可避免地考察委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政府审计应运而生。另一方面,现代资产阶级革命后,民主和法制观念深入人心。纳税人作为国家财政收入最重要的提供者,有权知道政府机构如何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是否得到有效合理利用,国有企业是否实现了国有资产的保存和增值。然而,与具有公共权力的政府机构相比,个人实力太小,无法单独调查政府委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此时,需要一个独立的机制来调查委托责任。综上所述,政府审计制度的出现是社会经济政治发展的必然。国家的稳定与发展离不开政府审计制度。
二、审计制度类型划分
审计工作的发展离不开审计制度的载体。学术界对审计制度的概念差异较小。一般来说,审计制度可以定义为政府审计机构设置、隶属关系、人员配备、资金来源和权力范围的组织形式和制度。根据现有研究结果,世界各国政府审计制度一般分为立法型、司法型、行政型和独立型。
立法是最早的政府审计制度形式。这种形式起源于英国。1866年,英国议会颁布了《国库和审计部门法》,宣布建立现代国家审计制度,这也是立法审计制度形成的标志。目前,这种形式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被采用,在英国和美国都是典型的。这种形式的主要特点是:首先,国家审计机关由议会直接领导。其次,政府审计机关有权进行检查、报告和建议,但不能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罚或处罚。第三,组织和人员配备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司法审计制度主要在法国、意大利和其他国家实施。在这些国家中,国家审计机关被命名为“审计法院”。从名称上可以发现,立法审计制度的独特特征:它被赋予了审计和司法审计的双重权力。审计机关可以调查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并根据有关法律进行处罚。此外,审计法官享有终身制度,极大地保证了政府审计制度的独立性。
目前,德国和日本只采用独立的审计制度。在这一制度下,审计机关不是传统立法、司法、行政“三权”的领导对象,只依法开展相关审计工作,并有立法。司法和行政权力。因此,这种模式在形式上是最独立的。但在实践中,它离不开传统的“三权”互动。
行政审计模式,顾名思义,即国家审计部门属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中国的政府审计制度就是这种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审计部门具有行政性质,是行政机关的一部分。
三、我国审计制度的发展
讨论中国政府审计制度,首先要梳理中国政府审计的发展历程。中国政府审计最早可以追溯到西周,然后在封建王朝和民国时期设立了具有政府审计职能的部门。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83年,中国从未设立过专门的政府审计机构,审计工作大多由财政、税务等部门共同开展。虽然这种形式不是政府审计的独立性,但它适应了当时中国的国情,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改革开放后,国民经济发展迅速,政府财政收入大幅上升,原政府审计制度已不能满足新形势的需要。因此,中国政府开始在20世纪80年代初设立政府审计部门。结合当时的国情,中国将行政模式作为政府审计制度的类型。
中国现行政府审计机关主要分为四个层次:在中央设立审计署,由国务院总理领导;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审计部门;在省、市、自治州、县设立审计局。地方审计机关接受上级审计机关和地方政府的双重领导。审计机关依法开展财务审计、绩效审计、专项审计等工作;具有调查、检查、处理、报告、建议等职责。审计署审计长由总理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决定;副审计长的任免由国务院决定。地方审计机关正副领导人依照法定程序任免,但应当征求上级审计机关的意见。审计机关的资金来源由法律规定,这是由其特殊的工作性质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