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审计公告制度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6-04-03
一、审计公告制度
审计公告制度是指审计机关通过公共媒体向公众披露审计结论,利用舆论监督工具,纠正和实施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的制度。审计结论公告制度作为政府信息披露的一部分,是民主社会政府向公众报告政府完成公共委托责任的主要手段,是国家提高公共管理能力的需要,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政府信息的透明度和公众的知情权。
2002年,审计署发布并实施了《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开启了我国政府审计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的序幕。2003年,国家审计署公布了非典专项资金和社会捐赠的审计结论,正式建立了审计结论公告制度。2008年,国务院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披露条例》促进了审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二、完善我国审计公告制度的建议
(1)加强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我国的审计模式属于行政模式,各级审计机关接受垂直上级和同级政府的双重领导,影响了我国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因此,在法律制度的建设中,必须注重加强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首先,现阶段审计署发布的审计结果公示文件为标准化文件,从立法角度指定相应法律,强制审计结论公示制度;其次,相应的法律制度必须明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法律责任、制裁措施等条款,确保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及时整改;最后,审计结论出来后,确定审计结果公示的时间、方式和渠道,确保审计结果公示的及时性和公众的意识水平。
(2)扩大公告范围。扩大审计结论的通知范围,有助于提高审计监督的透明度,促进政府行为的开放和透明度。我们可以增加公告内容的代表性。应反映正典型和负典型,并在年底公布审计结论。同时,要增加经济责任审计和绩效审计的知识。我国审计公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中央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国有企业财务收支审计结果等,仍有一定的局限性,需要进一步扩大公告范围。
(3)提高公众对审计公告的认识。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以人民为主。要提高公众所有权精神,使公众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积极关注审计公告内容,积极监督审计机关的行动和后续整改措施。同时,我们也可以利用网络、报纸等渠道宣传审计公告知识,使群众及时掌握情况,积极参与,发挥舆论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