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主要审计制度
发布时间:2026-01-13
国外主要审计制度
(一)立法审计制度
立法审计制度是指国家审计机构属于立法部门的审计制度。美国是实施立法审计制度的代表性中国。联邦会计总署―州审计局―地方审计局由三个层次组成。各级审计机构主要包括两部分,一部分负责具体审计事项,另一部分负责人事、培训等行政职能机构。会计总署直接向联邦国会报告,州、地方审计局直接向州、地方议会报告;各级审计机构主要负责检查监督政府职能部门的经济事项,审查各级预算编制和实施情况,检查国家(议会)拨款情况。各级审计机构有权对有关部门的经济交易凭证进行审计,有权对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有权暂停或否决不合理的预算和拨款。在资金来源方面,为了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各级审计机构的资金由国家(议会)委员会单独列出。
(二)司法审计制度
司法审计制度是指国家审计机构属于司法机关的审计制度。在组织制度上,国家审计法院应当由国家审计法院制定。―地方审计法院的二级组成部分。在组织机构方面,各级审计法院根据不同的政府机构和主要的审计业务类型设立了多个审计法院。在领导制度上,国家审计法院不同于政府和议会,属于行政法院系列,由行政法院院长直接领导。各级审计法院主要负责审查国家财政收入和预算的编制和实施情况。在审计职能划分方面,根据不同的审计对象,审计职能有自己的重点和突出。在审计管辖范围内,各级审计法院分别负责同级政府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国家审计法院有权直接干预和批准地方审计法院的审计事项。在资金来源方面,各级审计法院所需资金由国会独立编制预算保证。
(三)行政审计制度
行政审计制度是指国家审计机构属于中国行政机关的审计制度。瑞典是实施行政审计制度的代表性中国。在组织制度上,中央政府―地方二级组成,中央审计组织包括审计办公室和国家审计局,地方审计组织包括省市审计局。在领导制度上,审计办公室直接属于议会,国家审计局属于中央政府,中央审计部门与地方审计局之间没有领导关系,地方审计机关属于地方市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组织机构上,审计办公室没有具体的机构,国家审计局和地方审计局根据具体业务情况设有秘书处、行政管理处、财务管理会计处、绩效审计处和财务审计处。在审计职责权限设置方面,各级审计部门主要负责审查和指导各级政府部门的财政收入活动。在审计职能划分方面,各级审计部门主要发挥政府有关业务部门的监督职能。
(四)独立审计制度
独立审计制度是指国家审计机构单独设立的审计制度,不属于任何单位。日本是实施独立审计制度的代表性中国。在组织制度上,形成中央政府―地方二级审计部门,中央设有会计检查院,各级地方政府设有监督委员会。在组织机构方面,各级审计机构基本由领导机构和业务机构组成:领导机构为检察官会议,负责政策制定和宏观协调控制;业务机构为国家事务总局,设有办公室部门和五个业务检查部门。在审计职能划分方面,独立审计制度下的各级审计公司主要发挥单独客观监督国家经济活动各行各业的责任。在审计管辖范围内,各级审计部门分别负责行政区划中的审计事项,不得干预和询问其他审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