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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绩效审计的可行性研究
发布时间:2025-11-20

一、中国政府绩效审计的发展
 
政府绩效审计是审计人员对国家财政支出或资助投资项目资金的经济性、效率和效果进行独立检查和评价的独立经济监督活动,以提高政府绩效,解除其公共委托管理责任。我国政府绩效审计实践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国家审计署成立初期到20世纪80年代末,审计机关积极开展绩效审计理论研究和试点工作。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绩效审计基本停滞;第二阶段是20世纪90年代。中国审计机关结合宏观经济财务收支审计,对宏观经济效益审计进行了一些经济监督;第三阶段是加入世贸组织后,近年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资金审计兴起。中国的绩效审计开始良好,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较大,属于经验有限的国家。
 
二、我国政府绩效审计的可行性研究
 
1、中国有民主和法律环境进行政府绩效审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主化和法制化进程的巨大进步为政府绩效审计提供了基本的民主和法律环境。一方面,人民民主意识不断增强,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主动性不断增强,需要充分了解和评价政府部门和政府官员为人民服务的责任和义务,开始关心财政资金是否真正用于与人民利益和社会利益相关的方面;另一方面,公共工程支出的目的是维护和提高人民的生存利益,因此在支出发生前征求人民意见,发生后接受人民检查。由此可见,政府绩效审计所需的社会环境正在形成。
 
2、理论研究和审计实践为政府绩效审计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虽然我国社会主义审计起步较晚,但理论工作者的研究相当广泛,为政府绩效审计理论的研究开辟了广阔的道路,并提出了理论指导。与此同时,中国政府对绩效审计实践的探索也从未停止过。所有这些都表明,政府绩效审计的概念已经开始在中国萌芽和发展。
 
3、西方国家开展政府绩效审计的理论和实践可供中国借鉴。西方国家政府绩效审计有20多年的发展历史,走上了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他们在审计理论建设和审计实践方面的经验为我国政府绩效审计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和大量的研究资料。我们可以借鉴适合中国国情的东西,大胆改革创新,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绩效审计理论,积极开展政府绩效审计,丰富和发展中国的政府审计体系。
 
4、我国政府绩效审计有法律保障。《审计法》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支出、国有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的财政收支,以及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其他财政收支,依照本法的规定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可以看出,政府绩效审计的发展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雅加达宣言》还要求各国审计机关大力开展政府绩效审计,这必将成为我国政府今后审计工作中应优先考虑的领域。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虽然我国全面开展政府绩效审计难度较大,但仍存在一系列制约因素,但我国仍具有开展政府绩效审计的可行性。因此,对于政府绩效审计这一新事物,要乐观看待其在我国政府审计中的发展前景,脚踏实地做好各项准备,为其全面顺利发展扫清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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