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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中国国情的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建设
发布时间:2025-10-20

一、成本效益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当有多种可供选择的会计处理方法时,应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对各种备选方案进行评价。对标准执行成本的评价应以我国实际情况为基础,从标准用户的角度分析判断这些内容和方法是否对会计信息用户的决策有影响,即考虑信息的有用性。具体来说,执行成本高但能显著提高会计信息有用性的内容和方法应纳入标准;执行成本高但无助于显著提高信息有用性的内容和方法不应纳入标准范围。例如,递延所得税项目的折现要求会计人员具有较高的会计电算化水平和扎实的财务管理知识,信息用户具有广泛的财务知识和决策技能。满足这些条件无疑会增加企业和决策的成本。然而,当时间差异不大,未来周期不长,折扣率不高,折扣后递延所得税信息不会显著提高信息用户的决策质量,考虑到折扣方法本身的科学性,我国时间差异较少,会计实践水平不高,可以得出结论,没有必要将折扣纳入标准。
 
二、兼顾利益的原则
 
企业所得税涉及国家和企业的利润分配、公平和效益。从所得税征收产生的经济关系来看,作为征税人的国家的价值取向是尽可能多地征税,同时考虑到企业的负担能力和行业间的公平性;作为纳税人,其利益动机是通过税收筹划合法避税。此外,在现代企业制度下,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分开的,外部投资者非常关注企业的经营业绩。由于税后每股收益是评价业绩的主要指标,企业管理部门很可能通过选择所得税会计政策来影响该指标。这样,如何规范所得税会计实务就成了各方利益相关者争夺的“制高点”。如果选择部分确认观,在资本提前回收的税收优惠政策下,企业扩大再生产带来的税收利益将在账面上表现出来,税后利润将大于全面确认观下的税后利润;相反,如果选择全面确认观,往往会阻碍政府提前给予企业税收优惠。鉴于此,企业管理部门更倾向于部分确认观。但由于这种确认观点需要主观判断时间差异是否能够实现,因此不可避免地存在操纵利润的嫌疑。考虑到投资者和税务机关的利益,会计准则更倾向于采取所有确认的观点。
 
三、稳定性原则
 
所得税会计信息作为经济决策的重要参考,应满足一致可比的质量要求。因此,所得税会计准则选择的会计处理方法和内容应相对稳定,这就要求该准则具有一定的先进性。进一步扩大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分离,产生更多的时间差异,进一步提高会计人员的理论和实践水平,将影响“系统完整”和“成本效益”原则的应用,从而影响准则内容的制定,如准则可以选择一定的先进损益表债务法,也可以根据现行税收法规不会发生时间差异。在我国税法制度尚未定型的时期,这是非常必要的。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处理先进性与现实性之间的关系。过于先进的会计准则不能有效地指导会计实践。例如,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在中国需要很长时间才能研究和学习,因此不应纳入标准范围。同时也要明确,稳定性不排除进一步修改标准的可能性,提前只是为了避免标准的频繁变化。
 
需要反复强调的是,鉴于西方国家所得税会计的理论研究和方法讨论已经达到了很高的水平,由于长期以来高度集中的会计管理体系的影响,税法和会计准则在收入确认上基本相同,因此所得税会计的发展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可以说,在所得税会计领域,中国的理论研究和实际水平无法与英国、美国等国家相比。这就决定了我国在制定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过程中,应该借鉴国外成熟的研究成果,但在借鉴的同时,必须考虑中国的实际情况,开展具有中国特色的所得税会计理论研究。只有这样,才能为符合中国国情的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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