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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制定的基本原则
发布时间:2025-10-20

随着我国税收制度改革和会计制度改革的深入,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差异逐渐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收入的差异也越来越大,因此所得税会计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制定具体的舆论准则,规范所得税会计,已成为我国会计理论界和实践界的共识。然而,制定会计准则是一个非常复杂和系统的项目,它不仅受到会计理论和会计实践的影响,而且受到各种环境因素的限制。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制定也不例外。只有明确制定舆论准则的基本原则,处理相关原则之间的关系,才能保证会计准则的科学性、实用性和目的性。作者认为,我国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有用性原则
 
会计准则作为集中会计理论的实践规范,应当反映会计研究的科学成果。当有多种会计处理方法可供选择时,应首先考虑为利益相关者提供最有用的决策信息的方法。规定允许使用所得税会计方法的,应当首先考虑债务法提供的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限制或者禁止应付税法和递延法。
 
二、系统完整原则
 
这一原则有三个层次:一是所得税会计准则应与《企业会计准则》、现行统一会计制度等具体会计准则相匹配和协调;二是所得税会计准则本身的结构层次应严格完整;三是所得税准则的内容应全面具体。这就要求我们在制定所得税会计准则时,必须做到:第一,所得税会计准则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和统一会计制度中财务会计基本目标、基本假设、基本要素、确认、计量、记录、披露的定义和规范,还应包括“定义、目标、确认、计量、记录、披露”的理论框架;第二,根据当前的税法和会计准则,所有可能发生时间差异的会计处理都可以在所得税会计准则中找到相应的规范和指导。为此,本准则应列出典型的时间差异及其会计处理方法。理论分析与例子说明的有机结合将有助于标准用户理解和有效应用标准。
 
三、“与国际接轨”的原则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包括我国企业在内的国际资本流动规模迅速扩大。所得税作为企业现金流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相关信息将成为各利益相关者决策的重要参考。因此,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制定应服务于信息需求国际化的趋势,接近国际惯例,尽可能得到国际认可。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哪个国际标准应该作为主要参考?显然,“国际会计准则”为中国提供了一种参考模式,但这并不意味着该准则可以代表国际惯例。据相关数据显示,在所有规范所得税会计的国家中,除美国外,几乎没有第二个国家正式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纳入标准,递延法和损益表债务法仍被大多数国家普遍接受和认可。由于美国所得税会计准则明显不同于中国的特殊会计环境,其一些理论和方法可能不适用于中国,因此在制定中国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过程中,不能完全复制美国所得税会计准则,将美国会计准则视为“圣经”、国际会计准则基本上是根据美国准则制定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不能把它作为理论研究的主要对象,推荐有条件的企业进行试用,从中吸收其科学合理的核心,积累实践经验。总之,在制定所得税会计准则时,可以尽可能符合国际标准,不能完全符合暂时区别对待,条件成熟后逐步符合标准,但必须密切关注他人的发展趋势。
 
四、立足国情原则
 
这一原则是要求在制定所得税会计准则时,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立足于我国的所得税会计环境,包括税收法规与会计准则的分离程度、各种经济组成部分共存的经济体制、会计信息提供者与用户的理论水平、会计实务操作方法的具体情况等。这些因素对制定我国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影响是复杂而关键的。对于建立所得税会计准则,就我国现状而言,税法对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影响尤为突出,必须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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