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创新模式研究金融租赁创新模式研究
发布时间:2025-03-15
在“营改增”背景下,安徽省高速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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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营改增”背景下,安徽省高速公路融资租赁可行性分析
2011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在上海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营改增”试点正式启动。根据规定,提供交通服务,增值税按11%征收(2)以通行费为主要收入的安徽省高速公路企业纳入“营改增”范围后,对其财务数据进行分析,得出“营改增”后平均税负略有增加的结论。税收负担的增加将极大地制约安徽省高速公路的发展。
以安徽省高速公路企业为例,2015年实现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892196万元,燃料、电力、水电进项税2660万元,加工维修进项税870万元,其他进项税90万元,总进项税3620万元。
改征前缴纳营业税及附加=892196*3.3%=2942.47万元;
改征后缴纳增值税=892196/(1+11%)*11%=88415.82-3620=84795.82万元,缴纳城建税及附加8479.58万元,共计93275.4万元。
改征后比改征前多缴税款6382.93万元,税负增加216.81%。
税负上升有两个主要原因。一方面,税率上升,从之前的营业税税率3.3%上升到增值税税率11%,附加税税率也上升;另一方面,扣除范围狭窄,只能扣除钢筋、水泥、砂石等建筑安全成本发票。因此,企业只有扩大扣除范围,减轻税负,才能获得“税收利益”。融资租赁企业也纳入“营改增”范围,税率为17%。安徽省高速公路企业可以与融资租赁企业合作,以融资租赁的形式筹集资金,增加扣除链,从而减轻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