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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存在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6-10-18

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存在的问题
 
中国的非营利组织包括公共机构和私人非营利组织。2005年以前,大多数私人非营利组织都采用了公共机构的会计准则和制度,相当一部分私人非营利组织根本没有更合理的会计和报告制度。2005年1月1日实施的私人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对维护资源客户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使大多数私人非营利组织有自己的会计和报告制度。然而,与企业会计规范相比,我国私人非营利组织会计研究较晚,在实际应用过程中,私人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工作仍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解决。
 
(一)非营利组织会计归属制度存在争议
 
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所有权制度尚不明确,有些人认为非营利组织会计应属于政府会计制度,有些人认为非营利组织会计应属于企业会计制度,有些人认为非营利组织会计应成为相对独立的会计制度。我国非营利组织所有权制度仍存在争议。
 
(2)非营利组织会计模式仍存在问题
 
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以具体组织单位为会计主体,各类基金只是组织单位的会计内容,不作为单独的会计主体。也就是说,没有设立基金主体来控制有限使用的资源,有时基金很容易混淆使用,没有完全的专项资金,不能很好地帮助受托人履行法定委托责任。
 
(三)会计基础存在问题
 
我国2013年1月1日实施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第一部分第四条规定:“事业单位会计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度;但部分经济业务或事项的会计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应计制度原则介绍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规定会计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民间非营利组织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成本核算等方面采用应计制度。
 
收付实现制操作简单,但不能客观反映会计主体的真实情况,缺点越来越明显:不利于年终结转事项的正确处理,只能反映现金交易信息,如当期非现金收支情况无法反映,对于跨期资产的使用,收付实现制度作为当期费用核销,影响成本成本和支出的计算,导致会计信息不真实,同时,对于债务,只有在实际现金偿还时才能确认,而不考虑未来的其他或其他因素,从而形成隐性债务,不能充分反映非营利组织的债务情况,等等,同一会计主体的两个会计基础并存,导致会计信息混乱。
 
(四)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不够完善
 
1.要素确定问题。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没有单独设置“余额”会计要素。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都没有设置这一要素,而是在净资产要素下设置了余额,设置了“非财政补贴余额分配”、“业务余额”和“业务余额”科目,收入支出表中还列出了“余额”和“非财政补贴余额分配”项目,不利于不同的会计信息。
 
2.资本保全问题。非营利组织缺乏规范投资经营活动的法律法规。目前的非营利组织文件对非营利组织的经营业务、投资规模和经营损失没有明确规定,影响了非营利组织的资本保全。作为我国事业单位的投资主体,国家一直强调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保值。但是,我国《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并没有明确规定,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保全在理论研究中很少受到关注。如果净资产不能保存,非营利组织就无法生存和发展。
 
3.获得回报的问题。根据《私人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私人非营利组织的资源提供者不得以获得回报为目的进行投资,即私人非营利组织的收支不得分配给投资者。但《私立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私立学校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要费用后,投资者可以从办学余额中获得合理回报。这与国务院发布的《私立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明显不一致,相当一部分私立医院投资者也以某种方式获得回报,一些地方政府也允许私立医院投资者从医疗余额中获得适当的回报。这些情况给一些私人非营利组织的会计会计带来了混乱。
 
(5)财务报告仍存在问题
 
非营利组织财务报告的信息披露不够完整。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七十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中的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三份报表。我国事业单位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和财政补贴收入支出表。附表主要包括业务支出明细表、业务支出明细表、基本数字表等。这些报表只提供资产、负债、收支变动信息,没有现金流量表,无法提供现金变动、货币资本周转、投融资偿付能力、流动性等信息,即事业单位现金流量信息没有相应的报告进一步提供更详细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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