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缴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发布时间:2026-10-15
预缴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条例》明确规定:“增值税预缴”明细科目,计算一般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提供房地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以预付款方式销售自主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以及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预缴的其他增值税。可见,当一般纳税人转让异地房地产需要预缴税款时,明细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实际预缴增值税。掌握本细节的目的需要掌握以下几点:
首先,正如前面提到的,只有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预缴增值税,才能通过本明细科目核算,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选择简单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预缴增值税,不通过本明细科目,前者通过“应纳增值税”明细科目,后者通过“简单计税”明细科目计算。
第二,只有按照税法规定实际预缴的税款才能记入本明细科目的借方,即本科目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计算,预缴前无需计提。
第三,根据税法规定,增值税需要提前缴纳城市建设税等附加税时,实际提前缴纳的附加税应当通过“应纳税”、“应纳城市建设税”等明细科目计算。
例1:宏达建筑公司注册地位于广州市花都区。公司为一般纳税人,A项目位于广州市白云区。该项目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2016年9月1日,业主收取工程进度款333万元,并向业主开具专用发票,金额300万元,税额33万元,9月15日向分包商支付工程款111万元,并取得分包商开具的专用发票,金额100万元,税额11万元。本月A项目应向白云区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及附加:增值税:(333-111)÷1.11×2%=4(万元);城建税:4×5%=0.2(万);附加教育费:4×3%=0.12(万元);地方附加教育费:4×2%=0.08(万元)。
预缴后的会计处理:
借:应纳税费――预交增值税 40 000
――应交城建税 2 000
――附加教育费 1 200
――附加地方教育费 800
贷款:银行存款 44 000
例2:强盛房地产开发公司注册地位于广州市花都区。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目前,有两个开发项目:甲、乙,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a项目位于广州市花都区,仍处于建设阶段。已取得预售许可证,2016年10月预售收入555万元。B项目位于广州市黄埔区,为现房,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2016年10月,共销售230套,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预售收入9万 768万元。甲乙项目未设立独立项目公司,项目审批程序由强盛公司办理。11月申报期间,甲项目应向花都区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5 55÷1.11×3%=15(万元),B项目应向黄埔区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9 768÷1.11×3%=264(万元)。本案暂不考虑附加税的处理。
预缴后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纳税费――预交增值税 2 790 000
贷款:银行存款 2 790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