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税务会计问题
发布时间:2026-09-27
房地产企业税务会计问题
(1)税收中的收入会计问题:1、会计准则与税法在确认收入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主要体现在:一是在房屋预售销售模式下,房地产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可以预售房屋,收到的款项作为临时收款和预收款的性质,不能作为收入确认。工程竣工验收后,同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后,方可作为收入确认。此时,预收账款成为主营业务的收入。税法规定,预收款作为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期毛利率提前缴纳所得税。二是房屋按揭销售,房屋按揭款通过银行转入开发商账户后,会计才能确认收入。税法要求首付款项在实际到达之日确认收入,剩余款项在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并在转账当日确认收入。2、房屋附属设施的会计方法。停车位、阁楼、储藏室等房屋附属设施未计入收入;客户放弃的定金、没收的违约保证金、施工单位延误工期的处罚金额、政府部门的奖励、先租后售的租金未计入;此外,照明费用、宣传费用、住房费用等不计入收入。3、房地产开发商品收入会计核算。将开发商品作为自用、捐赠、公益、广告、样品销售、员工福利、投资、投资者或企业股东,不纳税;旧城改造后,用于补偿搬迁户主的新房,未合并收入或产品竣工后,预售资金未及时结转。
(2)成本费用的会计方法:1、成本费用未按工程结算单据计入,但按合同、预计金额或白条计入。2、成本核算对象容易混淆,成本支出超前列。例如,下一期成本将超前列支;企业自用的有价转让或附属设施未单独计算成本,纳入主营业务成本。3、成本分类不明确,结转成本比例不正确。未按要求计算期间成本和产品开发成本;未完成的产品成本纳入运营成本;各期分别承担的土地成本(含土地附加成本)提前一次性支出;公共配套设施的独立核算不分担建筑安装直接间接费、土地取得开发成本、基础设施建设成本、前期投资工程成本、贷款利息等相关费用。4、增加期间费用的范围和相应标准,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的预售收入作为广告费用和相关招待费用的计算基数,纳入管理费;开发产品竣工验收前的贷款利息作为当期损益一次性纳入。5、未根据开发的产品对象设置各种会计明细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