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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计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发布时间:2026-07-29

独立审计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注册会计师专家民事责任制的核心是归责原则,因为它决定了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承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原则和方法、减轻责任的依据等。因此,确定合理的归责原则是构成整个注册会计师专家责任制的基础。目前大陆法制主要采用错责任原则,英美法制采用严格责任原则。我国侵权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原则、过错推定原则、过错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8].
 
在验资诉讼初期,一些法律人士主张验资侵权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注册会计师是否已经尽到了应有的专业关注,只要他们出具了虚假的验资报告,就必须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这一观点已被高院否决,高院认为验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那么,验资的归责原则能否推广到所有注册会计师业务中呢?《注册会计师(修订草案)》(草案,以下简称《注册法》(修订草案))第七十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出具虚假或者不当的业务报告,给客户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该规定表明,立法者已考虑将过错原则写入《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的所有业务都将实行过错责任制。受害人向注册会计师索赔必须证明后者有主观过错,但此举可能引起争议。银广夏事件引发的证券民事诉讼讨论表明,证券审计很可能引入“过错推定制度”。兹述之:
 

独立审计侵权责任不适用无过错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损害不以行为人主观过错为责任要件的责任标准。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功能有不同的看法。但基本目的是“合理分配不幸损害”。这一基本功能决定了该系统必须与责任保险(所谓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人承担的赔偿)联系在一起。对于独立审计的作用,有一种“保险理论”的观点。保险理论认为,在市场经济中,审计费用的发生纯粹是风险分担的原则。[9]为防止管理人员欺诈造成灾难性损失,公司股东愿意从收入中支付部分费用,聘请外部审计人员审查财务报表及相关业务活动,确保投资安全检查。审计人员因过失未查明欺诈行为,造成公司股东损失的,公司股东有权起诉审计人员并要求赔偿。因此,在公司股东眼中,审计行为也被视为保险行为,支付的审计费相当于支付的保险费,从而达到风险分担的目的。因此,保险理论认为,从风险转移理论出发,审计也是一种保险行为,可以减轻投资者的风险压力。相应地,注册会计师职业是一个“风险责任”经营行业,类似于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这是否意味着注册会计师也应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笔者不这么认为。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主要功能是分担和补偿受害者的损失,没有过错责任的教育和惩罚功能。建立注册会计师职务侵权责任的目的是教育和惩罚审计欺诈者,并赔偿受害者的损失。如果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将大大增加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注册会计师也将大大提高审计费用,并将责任转移给公司股东。注册会计师审计对已审计报表起着合理的保证作用,而不是绝对的保证。这是独立审计的国际惯例。根据这一惯例,只要注册会计师充分关注职业关注,即使审计失败,注册会计师也可以免除责任。此外,我国《民法通则》在106条中确立了侵权责任的主要责任原则。法律没有对注册会计师的侵权行为作出特别规定,也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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