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制度与审计合同
发布时间:2026-07-26
一、简介:由补充审计引起的思考
2001年12月3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A股公司补充审计工作的通知》,要求自2002年1月1日起,所有申请证券市场融资的A股公司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都应进行补充审计,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应分别经国内外会计师事务所审核,中期法定财务报告需要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也需要提供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同期补充审计财务报告。”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通知在中国审计界和会计界引起了很大争议。根据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主办的网站的一项调查,截至1月12日晚,20.84%的人支持被调查人员、反对占63.59%、观望占15.57%。据中国财会网报道:这一规定使国内会计师事务所陷入困境。在经历了2001年前所未有的信用危机后,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将再次遭受重创。以上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为代表的一批国内优秀业内人士呼吁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一些上市公司认为,补充审计将为这两次审计支付费用,这将增加公司的审计费用。在《证券时报》的文章中,补充审计给市场带来了一些温暖,并认为该规定将加强监管,给大多数投资者带来利益。然而,更多的是对外国公司的补充审计表示怀疑。
为什么中国证监会要规定金融上市公司的审计业务必须经过海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并规定五家符合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些人可能会说,海外会计师事务所有很好的独立性。那么,为什么要选择五家公司,而不是其他海外公司呢。此外,中国会计师事务所经过脱钩重组和上市公司审计资格认定等一系列改革,其独立性取得了很大进展。在我看来,中国证监会选择五家公司的原因在于五家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领域的声誉。他们的审计是基于声誉的。一旦他们违反审计制度,做出不公平的审计报告,他们支付的成本就高于国内公司。正是因为这个原因,这五家公司比一般的国内会计师事务所更有信誉。如果审计是维持资本市场有效运行的基础,那么声誉是审计制度的基础
二、审计制度与审计合同
现代企业最重要的特点之一是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投资者投资一家公司的前提是投资可以给他带来好处。那么,他如何选择投资的公司,只能根据公司的经营业绩来判断。一旦投资者投资,他们将成为公司的所有者,但绝大多数所有者不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那么,他如何相信经营者的经营业绩呢?这就需要一个独立于所有者和经营者的第三人,即注册会计师监督经营者的经营管理活动,审计其经营成果。只有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所有者才能相信经营者真正履行了自己的责任,公司的财务报表是真实有效的。这就需要一个审计制度来规范这种行为。中国的审计法规和审计准则共同构建了中国的审计制度。
然而,在现实社会中,任何审计制度都是不完整的。因为我们不能预测未来所有可能发生的事情。即使我们能预测未来的一些情况,将所有可预测的情况纳入审计准则也是不现实的。这样做成本太高,会使审计准则过于繁琐。这给了注册会计师一定的审计空间,灵活运用准则进行公平审计。对于一些会计信息的审计,即使完全符合审计准则,也可能不公平地表达公司的经营状况。这就要求我们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要以诚信为基础,披露一些不违反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但不公平反映公司经营状况的信息,真正提高我国资本市场信息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