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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企业的不良审计关系
发布时间:2026-07-17

现行的社会审计也被称为私人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或独立审计。审计活动由注册会计师、被审计人的企业经营者和委托人的财产所有者组成,在活动中关系相当微妙。现从企业、注册会计师和政府的角度分析了我国私人审计关系的现状。
 
一、我国民间审计现状
 
目前,我国仍处于经济体制转型时期,现代企业体制正在建立中,思想观念、管理体制、利益分配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和矛盾。为了达到转移国家资产、逃税、粉饰业绩的目的,部分企业在会计数据上做文章,导致账实不符、虚盈实亏或虚亏实盈。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体,不仅处于“假数真算”和“假账真审”的阴影之中,还受雇于企业“拿别人的手短,吃别人的嘴软”,直接导致他们在审计关系中处于被动和从属地位,有的甚至从“没有国家工资的经济警察”变成了“被企业雇佣的保安”。这种情况可以从《人民日报》2000年12月20日的一份报告中明确反映:“财政部目前对159家企业进行了1999年会计信息质量1的抽查。抽查结果显示,利润总额不真实的有157户,共虚增利润14.72亿元,虚减利润19.43亿元,总利润失真度达到33.4%.据了解,对外贸(粮油进出口、化工进出口)进行了抽查、电信、汽车、机械等行业的159家企业和为这些企业出具审计报告的117家会计师事务所。一些会计师事务所由于执业态度不正确、风险意识薄弱、外部执业环境不完善等原因,无法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实施审计程序。有的为了避免审计责任,不适当披露发现的重大问题,有的过度迁就企业意见,不能保持应有的公平立场,使审计工作无用。
 
二、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企业的不良审计关系
 
1、企业自己付钱审查自己。即审计委托人不规范,企业财产所有人委托外部独立审计人员确认和解除经营者的经济责任,形成委托人、受托人、被审计人之间的审计关系,以保护其合法权益。但实际上,相当一部分审计委托人由财产所有人变为经营者,如公司高级领导、董事会成员、董事长、总经理。经营中,审计人员的聘用和收费由领导决定,重大财务事项由领导决定。审计三方变为双方,委托人为被审计人。经营者完全成为审计人员的“衣食父母”。在审计关系中,审计人员的地位被削弱,处于从属劣势。企业投资委托的审计条件只有一个。审计结果应符合企业要求,审计人员的独立性难以保存。
 
2、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在市场上还没有形成真正的需求。如外商投资、确认、企业年度审计、企业设立或变更、金融机构和旅行社设立和金融证券上市是政府和法律强制审计,企业不得不自愿以最低成本从注册会计师那里获得审计报告,谁出价低审计,完全忽视审计人员的能力和服务质量。正因为如此,许多会计师事务所并没有努力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审计质量,而是专注于不正当的竞争,有些人也有“接近大钱”的做法,他们通过某种方式赢得了一些垄断业务,这必然会降低他们的业务质量。企业作为需求方没有真正的需求,注册会计师作为审计供应商只能是“一厢情愿”,因此审计市场供求不平衡必然导致审计关系的严重扭曲。
 
3、会计师事务所本身的缺陷表现如下:一是大量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存在,审计人员达不到规模效应,执业水平有限,综合素质低,工作方式落后,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跟不上新颁布的会计准则。为了生存,他们不得不违反职业道德,与企业提供虚假报告审计;二是会计师事务所数量过多,业务“僧多粥少”。同行业之间无序的业务竞争必然会给客户带来不断的妥协,满足客户的不当意愿;第三,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业务活动一般局限于地区与地方政府和企业之间不可分割的利益关系,或多或少会受到他们的影响。本地化程度高的公司审计报告难以发表保留意见和否定意见;第四,公司风险意识薄弱。他们强调“质量发展”不是审计报告质量,而是反映其价值,给企业“建议”,教企业粉饰财务状况,让企业“感恩”结果,所有原始凭证与会计处理不一致,要求企业财务人员“拿走”原始凭证,“不要让他们看到”以降低审计风险。
 
4、政府有关部门监督不严格,管理不力。目前,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人力、物力和标准体系来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行业管理和基本职能方面不能对全国许多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履行有效的监督职责,没有形成行业监督体系、强大的监督队伍和必要的支持手段。一些公司成立多年来从未接受过财务检查和业务质量检查,缺乏必要的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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