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内部审计组织的形式及其优缺点
发布时间:2026-07-15
目前,我国内部审计组织的形式及其优缺点
独特的“部门审计”在我国内部审计中占有重要地位。所谓部门审计,就是“国务院和主管部门的审计”。这是国家审计机关根据我国国情在社会主义审计监督体系发展中的创举。部门审计虽然是国家的内部审计,但对下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具有外部审计的性质。也就是说,它具有双重性质。由于他的双重性质,他可以承担国家审计机关委托的部分审计任务,并可以指导下属单位内部审计的发展。此外,由于我国将内部审计部门定位为本单位和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给予了较高的地位。但由于主要负责人不是一个非常具体的概念,在实践中,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形式多种多样。
(1)内部审计机构隶属于财务副总裁(财务总监)-财务部门负责的组织形式
这种模式在层次、地位和独立性方面都相对较差。这种模式的内部审计机构只开展一些日常审计工作,不能有效地监督和检查公司的高级决策行为、经济行为和业务管理行为,不能很好地实现审计的根本目的。此外,一些公司的经理甚至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参与业务活动和会计处理,并将内部审计视为金融机构内部自我纠正的内部审计职位。形成自我审计和自我监督,损害审计人员的可信度原则。审计监督已成为财务或会计监督。这违反了审计与会计不兼容的原则,模糊了会计和审计工作。
(2)内部审计机构隶属于总经理(总裁)-对总经理负责的组织形式
与内部审计机构隶属于财务副总裁(财务总监)的组织模式相比,该模式提高了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水平、地位和独立性。由于总经理是公司政策经营的负责人,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全面领导公司的生产经营,根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驾驶权,对董事会负责,有利于企业直接生产经营活动审计,有利于经营决策,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利益服务。缺点是审计范围相对狭窄,不利于监督董事会成员的决策和经济行为,难以独立监督和评价同级公司的财务和总经理的经济责任。
(三)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在监事会%D对监事会负责的组织形式中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有权审查公司财务状况,保护公司利益和业务活动的合法性,依法监督董事会和经理行使职权的活动。这种模式的独立性和设置水平都很高,但事实上,监事会的权力和责任不明确,权力太小,这使得监事会毫无用处。监事会缺乏对董事会决策人员和经理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没有直接管理权。内部审计的主要任务是从企业管理活动的实际需要出发,渗透到整个管理领域,充分发挥企业管理效率,提高经济效益。因此,这种模式的缺点是权责不明,权力太小,不能直接服务于商业决策。
(四)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的组织形式
审计委员会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工作。它对董事会负责,在业务上受到独立董事的直接指导,既保证了其较高的权威性,又保证了其较强的独立性;这种内部审计模式有利于审计人员的独立工作。这种组织模式是理想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