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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计委托模式
发布时间:2026-06-19

独立审计是由经营者与所有者之间财务信息的不对称引起的。为了以最低的成本监督经营者,所有者采取的方法是委托注册会计师对信息的知情者和经营者进行审计。目前,大股东控制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具有普遍性。在大股东控制下的公司治理结构中,由于大股东持有公司的经营权,是公司财务信息的知情人,公司的主要矛盾不再是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矛盾,而是大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的矛盾。中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的主要原因是财务信息的知情人——大股东有权聘用注册会计师。在大股东控制下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如果我们仍然遵循传统的独立审计委托模式,显然是不合适的。因此,在大股东控制下的公司治理结构中,注册会计师的就业权必须归还给财务信息非知情股东-中小股东,以确保独立审计的有效性。
在传统的两权分离条件下,独立审计委托模式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在两权分离的条件下,独立审计是由经营者与所有者之间的财务信息不对称引起的。经营者是企业财务信息的知情人,所有者是企业财务信息的非知情人。为了以最低的成本监督经营者,所有者委托注册会计师对经营者进行审计。
传统的两权分离条件下的审计制度安排是基于企业经营委托代理关系的委托人(财产所有权的所有者)和受托人(财产经营权的经营者)。委托人和受托人明确的前提是投资者数量有限且相对固定,投资者在监督和激励经营者时容易达成一致。作为委托人的投资者和受托人的经营者有明确的委托代理协议或合同条款,投资者对经营者的监督在时间和空间上不受限制,容易实现。基于这些条件,形成了传统的审计制度安排模式,即在企业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委托关系中,投资者为委托人、外部审计师(注册会计师)为审计师、经营者为被审计人,身份明确,建立了密切相关的审计关系。
注册会计师作为审计师,超越了作为委托人的所有者和被审计人的经营者,以确保注册会计师客观公证地发表审计意见。这种关系反映在《公司法》中,世界上具有代表性的美国、德国和日本的《公司法》将审计委托权作为股东大会的权限之一。
可见,在传统的两权分离条件下的独立审计委托模式下,独立审计是为了解决业主对经营者的监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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