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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使用和转销存货跌价的审计
发布时间:2026-06-17

准备使用和转销存货跌价的审计
 
(一)被审计公司执行的是小企业会计制度
 
《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除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外,小企业在销售商品时,不得结转相应的存货降价准备,并在期末进行调整。《小企业会计制度》在《总体表明》中要求,小企业以存货进行非货币性交易和债务重组(以物抵债),应结转存货的“账面价值”。“账面价值”应包括其账面余额和作为抵消项目的降价准备金额。
 
审计过程中,小企业未按规定结转非货币性交易和债务重组支付的存货,提出降价准备的,建议更改;准备结转跌价出售存货的,不建议更改。
 
(二)被审计公司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债务投资、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时,应当同时结转存货账面余额和相应的降价准备余额,未提及卖出存货是否应结转相应的降价准备。
 
但未来财政部《关于执行的关于执行的关于》〈企业会计制度〉与相关会计准则有关的问题(二)(会计准则)[2003]10号)中要求:
 
(1)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部分存货已销售的,公司应结转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结转存货跌价准备抵消当期管理费用;
 
(2)因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转移的存货,还应当结转已计提的降价准备,“但不抵扣当期管理费”,按照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的原则处理;
 
(3)某些已提高跌价准备的存货部分转出的,应当采用转出存货与未转出存货账面余额比例法结转转出存货的跌价准备。
 
此外,当存货损坏报废时,报废存货的降价准备应转出,以减少报废损失。
 
审计支付和报废存货应结转的降价准备。一旦发现公司做法不同,符合规定,建议企业变更;但是,如果结转存货的降价准备金额不是很大,或者不影响或者基本不影响期末存货项目的真实性,企业不需要变更,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告知公司。
 
(3)被审计公司执行的是新标准
 
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一号——存货》及其应用指南,在支付提价准备的存货时,只提到已售存货的结转成本时,“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要结转”,没有规定结转到哪些项目,其他新标准也没有对此作出更具体的规定。
 
笔者认为,除《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相关规定外,存货支付在其他前提下发生,其降价准备的结转可参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鉴于几种不同的处理方法对企业的最终经营业绩没有或影响不大,可以在审计过程中认可不同方法结转存货的降价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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