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机构监督引入外部审计的制度管理
发布时间:2026-05-28
支付机构监督引入外部审计的制度管理
支付机构从事流动资产转移服务,属于准金融企业,符合金融机构的监管要求。目前,英国、美国等国家普遍将银行单独会计审计作为风险监管的重要途径。中国银行和保险中介机构已全面引入外部审计,具有成熟的参考经验。
(1)模式选择
目前,国内外银行监管外部审计有三种模式,即综合管理应用模式、非正式协议下的沟通模式和相互不相关的模式。
1.全面管理应用方法。监督机构统一登记注册会计,并将监督检查的部分或全部任务移交监督检查,规定审计范围、审计程序程度和审计报告,统一审计成本标准,实施全面管理。在这种模式下,监管机构对外部审计有很强的依赖性,广泛应用于欧洲大陆的银行控制中。
2.非正式协议下的沟通方式。监管机构、银行管理机构和注册会计师之间有非正式协议。在尊重注册会计师保密义务的前提下,银行管理机构允许监管机构与注册会计师沟通。注册会计师向监管机构提供具体的审计报告和非常规的标准审计意见。中国的银行监管基本上属于这种模式。 3.不相关的方式。外部审计既不是法律的,也不是一般的做法,监管机构和外部审计师之间没有联系。目前,中国人民银行支付机构的监管属于这种模式。
通过对这三种模式特征的分析,我国支付机构的外部审计可以采用“综合管理、有效利用”的方式。综合管理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支付机构进行外部审计的审计委托和停止、质量控制、审计结果的应用;有效利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在与外部审计机构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合理利用外部审计结果,减轻监督检查工作量。由于重点不同,外部审计不能取代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检查。
(二)实施原则
建立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规章、推进立法、以支付清算协会为主导自律监督、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为主的监督机制。按照工业协会试点、个别试点、国家推广相结合的原则,可以在上海、北京、杭州等支付机构市场拓展水平高、外部审计标准化的城市,按照“大型审计机构”的原则,选择具有一定规模和知名度的国家支付机构,由国际或国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试点审计;选择若干小型地方支付机构,由地方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试点审计。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支付清算协会可以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灵活优势,与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行业合作,首先尝试行业自律管理,为支付机构监督引入外部审计工作实践积累经验。
(3)架构内容
1.完善控制立法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支付机构监管条例》、《支付机构委托审计管理办法》,参照国际审计实践,制定支付机构行业审计标准和指南,明确外部审计人员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职责、审计范围、内部控制水平评价、取样审计和重要性要求、独立性要求和报告标准,要求支付机构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年度报告审计。
2.完善准入和退出机制。建立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备案制度。支付机构可以在备案范围内选择自己的会计师事务所,但注册会计师的聘用和解雇需要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意。加强对支付机构外部审计活动的监督,违规者取消备案资格。对支付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参与对该机构财务报告的审计。
3.建立沟通机制。维护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协会、支付机构和注册会计师之间的正常沟通,定期召开四方会议,共同判断风险。支付机构审计结束后,注册会计师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详细的审计报告和监督建议。必要时,监管机构可以获得审计工作草案,并要求注册会计师就可疑问题提供进一步解释。
4.加强审计质量控制。备案会计师事务所除遵循审计标准外,还应完善审计质量控制标准体系,加强审计质量问责和项目质量控制审计,不断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能力。完善外部审计监督制度,定期对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评级和标准。同时,鼓励支付机构,特别是重点支付机构,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业务、其他认证业务和相关服务,提供更有针对性的工作成果和管理建议,充分发挥协助控制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