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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限制因素
发布时间:2026-05-11

公司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限制因素
 
中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中国的审计结论公告政策是在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在随后的相关国家审计法规和标准中,审计结论公告制度的规定不断细化。然而,国家审计署于2003年真正发布了审计结论公告。2003年6月,审计署原审计长李金华代表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审计署实施的2002年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入状况的审计报告。这份报告掀起了一场“审计飓风”,也将审计公告制度推向了公众。我国审计结论公告制度的建立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不断自由化的过程,经过各种争议和反对,发展成为我国现行的审计结论公告制度。然而,公司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建立仍存在一些限制和困难。笔者试图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讨论。
 
(1)从内部审计本身的角度来看,公司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质量有待提高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必然要求审计结论经得起普遍考虑,要求内部审计机构从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到审计结论的全过程,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但在公司内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由于内部审计人员专业知识的局限性和对具体经济事项的不精通,需要进一步提高公司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质量。
 
(2)从企业内部审计环境来看,需要董事会和管理层的支持
 
要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必须首先得到高级管理层的支持。这种支持是基于公司内部高级人员,包括股东大会和管理层对内部审计和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性及其价值的认识。这种理解需要逐步积累,内部审计机构需要不懈的价值呈现。内部审计机构需要利用适当的机会向股东大会和管理层澄清公告制度的必要性和意义,收集成功案例和国际审计结论公告制度的发展和实践事实,说服股东大会和管理层。更重要和有效的手段是继续尝试实践,并证明公司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价值。
 
(3)从制度层面看,内部审计机构有权公布审计结论
 
现行企业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没有详细的审计结论公告规定。企业内部要实行这样的制度,需要赋予内部审计机构在内部审计章程和制度中对审计结论公告制度的权力,使内部审计机构能够公平实施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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