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责任的审计定义
发布时间:2026-03-27
首先,政府责任的审计定义
正确界定责任所有权是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责任的审计定义包括:
1.前任责任和现任责任的定义。由于事物发展的可持续性,前一期的决定必须影响该期的履行。一般来说,前一期延伸到本期的结果属于前一期的责任,应在审计评估中删除或附加。
2.单一责任和复合责任的定义。从政府部门的运作模式来看,主体可以是自己的,也可以是集体的。例如,在决策过程中,可以分为领导个人决策和领导集体决策。因此,审计评价必须区分单一责任和复合责任。
3.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的定义。具体主体履行职责时,只对某项直接责任工作承担直接责任,其他主体承担间接责任或连带责任。
4.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的定义。审计判断应综合考虑外部客观条件、侵权人的能力或态度等因素,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带来主观责任,宏观形势、国家政策、自然灾害等带来客观责任。审计评价应具体分析,客观表明。
5.工作失职和玩忽职守责任的定义。工作失职与玩忽职守有本质区别,审计评价和处理要区别对待,判断性质要谨慎,可以从行为特征和问题结果两个方面来衡量。
6.违规、违纪、违法、犯罪的职责定义。违规、违纪、违法、犯罪的处理不同,必须先区分。违纪行为应当移送监察机关或者被审计公司上级纪检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政府责任评价原则
审计评价是对履行职责提出结论性意见。要客观科学,必须掌握正确的评价原则。结合我国政府公共委托责任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审计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客观原则。是指审计评价应以客观事实为基础,是一切评价原则的基础。
2.目的性原则。是指审计评价要围绕一定目的进行,相关工作的评价要统一到是否满足经济性、效果性、效率性等客观要求,是有效发挥审计评价的前提。
3.重要性原则。政府责任范围广,覆盖面广。要明确哪些是责任,哪些对责任履行有重要影响,把握评价主题,突出评价重点。
4.合法性原则。审计评价必须符合我国宪法、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是审计评价准确性的保证。
5.责权对立统一原则。责任与权力是对立统一的关系。评价时要注意两者的对应性,这是评价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