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预算审计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6-02-05
机关事业单位预算审计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1)预算申报主体不够清晰,实际应用与预算不一致容易发生
我国《预算法》规定,“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在单位预算组成”,但对各单位预算申报的具体权限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在事业单位实际预算执行审计中,往往有上级主管部门申报需要资金的项目,但申请通过的资金由下级部门投入使用。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下级部门的统筹管理,方便使用专项资金,但会使下级单位失去控制项目预算的权利,导致上级部门将下属资金变成自己的“钱袋”,内部审计人员审计资金,下级单位通常不知道资金的下落,导致审计部门人员来回了解情况。
(2)预算项目资金细化不足
在我国目前的财务预算制度中,预算规划更多的是细化到一些具体的项目,但杜宇的具体用户并没有细化和划分,也没有每个单位能够或应该使用具体的资金金额,因此没有相对明确的标准可以遵循项目资金的使用。在一些地方的预算编制中,即使项目资金在预算编制中确实细化到具体的项目名称和数量等数据,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大多数时候上一级部门会对资金进行二次分配,下级部门对分配金额没有太大的主导权利,只能被动接受。但主管机构对资金的审批没有明确的标准和充分的透明度,进而增加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随意性。随意进行时,公共权利可能部门化甚至个性化。在这种情况下,即使预算审计执行人员进行审计,也很难对项目资金的真实使用和效果有深入的了解。
(3)预算报表与决算报表之间的衔接流畅性不足
虽然预算报表的编制与决算报表的编制有关,但有一些项目名称相似但范围不同的科目,而不是一一对应。另外,目前还没有明确的决算报表编制细则和说明,导致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在制定预算时,很容易根据自己的理解对一些项目进行汇总或拆分,导致决算报表水分相对较大。例如,单位预算将超出原预算的项目分为“其他”项目,以保持预算与决算的平衡,容易造成数据扭曲,导致审计部门花费大量精力检查两个项目之间的差异和联系,增加审计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