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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中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不足之处
发布时间:2026-02-02

内部审计中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不足之处
 
首先,由于缺乏内部审计独立性,审计风险较大。大多数机关事业单位没有单独设立审计公司,基本上只隶属于相关财务部门或其他部门,使组织缺乏独立性。甚至有关单位的内部审计人员也由自己的财务会计人员充当,自我审计,缺乏公平性。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不独立性影响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结果的真实性。
 
二是内部审计的法律法规尚未完善。虽然目前的内部审计规范有审计署颁布的《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但法律水平低,可执行性弱,具体操作标准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存在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促使相关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具体工作时,只能根据以往的经验和一些知识进行分析,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审计结论的准确性,最终增加了审计的风险。
 
此外,内部审计人员缺乏相关的审计素质。内部审计人员的个人素质是决定审计风险的关键因素。这种素质包括政策法律知识、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等。审计经验的积累对内部审计人员来说非常重要。与复杂繁琐的审计对象和审计内容相比,如果内部审计人员缺乏有限的经验和能力,就无法分析一些现象的深层次对策,进而出现错误判断的概率;职业道德和责任感也会影响审计风险的大小。如果在工作中不保持客观公正和相应的职业谨慎,故意出现循私舞弊、错查漏查、提供不切实际的观点,不仅会影响审计质量,还会增加审计风险。
 
最后,对内部审计的关注还不够。一些领导对内部审计的认识只停留在错误的检查上。他们认为机关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内容和业务相对简单,依靠财务制度和财务人员的控制活动就足以完成控制,没有意识到内部审计在决策中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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