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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职审计制度的缺陷
发布时间:2025-12-05

我国现有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职审计制度的缺陷
 
客观地说,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城乡规划控制责任离职审计制度规范,但实际上,相关规范仍存在于某些规章制度中。根据现有标准内容的综合分析,我国城乡规划控制责任离职审计制度存在以下缺陷,足以反映城乡规划控制责任离职审计制度并没有充分反映规划领域责任的特殊属性。
 
(一)审计组织实施机关地位较低,难以建立审计应有的权威
 
根据现行规范内容分析,城乡规划控制离任审计的组织实施机关仍由当地审计机关担任,其审计模式的本质是下级审计上级。正式上,审计机关组织实施城乡规划控制离任审计没有错,这也符合我国现行审计制度的要求。但经过仔细分析,可以明显发现问题。城乡规划控制离任审计的对象是省、市、县(市、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与审计机关相比,其权力更为明显。虽然我国审计机关由地方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双重领导,但对地方政府的权力有一定的制约作用。但无论如何,与政府相比,审计机关是下级机关,其实权力明显低于政府。因此,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干扰和影响,难以建立审计权威。因此,无疑,现行下级审计模式的城乡规划控制离任审计不可避免地缺乏公平性和可信度。
 
(2)审计时间滞后,难以发挥审计监督的应有作用
 
审计机关对城乡规划管控的离职情况进行审计,通常与政府主要负责人任期染?济责任审计具有同步性。从工作的便利性来看,这种同步审计大大节约了行政资源,提高了工作效率。但问题的关键是,城乡规划实施的管控责任与经济责任存在差异。例如,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城市“绿线”和“蓝线”控制的实施对城市发展及其整体利益有很大的影响。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但直到领导干部离开审计,造成的损失难以弥补。更重要的是,当审计机关进行城乡规划控制离职审计时,确实发现存在重大问题。这是否意味着原计划可以撤销或更改?答案显然不是全部肯定的,直接撤销或更改计划带来的社会风险也很大,需要分析具体问题。如果有错误的计划不能撤销或更改,显然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更重要的是,城乡规划控制责任的审计直到离职才被审计,这往往导致审计成为一种“形式”。因此,现有的城乡规划管控离职审计存在审计时间滞后,难以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需要延伸的是,城乡规划控制离职审计应注重“审计”,而不是“离职”。因此,在审计模式上,应采用“先审后离”,而不是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相同的“先离后审”模式。
 
(3)审计方法有局限性,难以满足审计监督的需要
 
根据《中国审计法》的规定,领导干部离职审计方式主要是检查、核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与财务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即使《经济责任审计指南(2012)》对审计方法进行了细化,这些方法只能适用于领导干部离职时的经济责任审计,不能适用于城乡规划管控离职审计。城乡规划管控重点是“管控行为”,这些行为可能是合法的,也可能是违法的,也可能是不履行的。因此,城乡规划管控离职审计的重点是对管控行为的审计监督。因此,如果仍采用传统的“检查、验证凭证”方式进行审计,很难起到审计监督的作用。当然,这些行为的“载体”可能是以书面形式呈现的,但这种书面形式与会计凭证明显不同。例如,虽然土地使用许可证是书面文件,但与会计凭证明显不同。因此,如果用经济审计的方法来检查、检查,显然是行不通的。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现有的城乡规划控制离职审计没有引入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机制等第三方评价机制,大大降低了审计工作结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当然,除上述主要问题和缺陷外,我国现有的城乡规划控制离职审计还存在许多其他问题。由于篇幅有限,本文不再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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