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概念的确定
发布时间:2025-12-05
城乡规划作为政府响应城乡发展现实需要的决策行为,在当今城乡快速发展的形势下备受关注,城乡规划功能的实现取决于依法有序实施城乡规划。为维护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和严肃性,《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提出将城市规划的实施纳入地方党政干部考核和离职审计。目前,一些地方,如安徽省已开始以标准化文件的形式关注城乡规划实施相关内容,试行领导干部城乡规划实施控制责任离任审计(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控制责任离任审计),克服领导干部随意改变规划实施“变形”的困境。但不可否认的是,现行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职审计制度仍存在诸多问题。因此,研究如何完善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制度尤为必要。近年来,我国学术界大多从城乡规划公众参与和城乡规划实施许可制度的角度探索依法有序实施城乡规划的路径,较少从离职审计的角度寻求有效实施规划的路径。因此,本文拟从城乡规划控制责任离职审计的新视角,探讨如何完善和建立有效的城乡规划控制责任离职审计制度,帮助依法有序实施城乡规划的内在理念。
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概念的确定
在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职审计方面,首先要明确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由于城乡规划的独特性,从概念分析来看,领导干部对城乡规划实施的控制责任并不完全等同于一般的政治或行政责任,是领导干部违反城乡规划实施控制法律规范的不利法律后果。从本质上讲,领导干部控制规划实施,不仅是行政职责造成的行为,更是职责内涵的义务。作为委托行使职务的领导干部,不仅要有权力,还要履行权力要求的职责。在城乡规划领域,领导干部及其机关不仅有制定和实施规划的权力,而且有组织和实施规划的责任。如果他们不控制规划的实施或通过权力“寻租”,这显然违反了责任的本质要求。从词形上看,“责任”是“责任”与“责任”的结合,因此责任内含义务不言而喻。此外,“责任”本身也包含了惩罚特定法律事实造成的负面情况的义务。如果职责中没有义务,权力就会被滥用。因此,领导干部要控制城乡规划的实施,既要有控制权,又要有控制义务。如果不做这个定位,必然会导致国家对领导干部控制责任的调查缺乏依据。
审计是监督行政管理的一种方式。离职审计领导干部城乡规划的实施不仅是监督领导干部规范行政的需要,也是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科学性、权威性和严肃性的必要措施。它是我国领导干部离职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领导干部随意改变计划,或者利用自己的权力非法实施计划。因此,如果离职时不审计规划的实施情况,就不能保证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和严肃性。从审计内容来看,城乡规划控制责任离职审计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离职审计明显不同。城乡规划控制责任离职审计重点是审计领导干部对城乡规划实施履行情况的监督评价,即重点审计领导干部对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建设用地和项目许可证,而不是其他内容。因此,从本质上讲,城乡规划控制责任离职审计具有自身的独特性,决定了其审计方式、方法和内容不同于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离职审计。